請教各位先輩
小弟看到一筆不動產
它擁有兩筆建物號碼
(以下坪數為假設)
第一筆30坪(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份)
第二筆10坪(地下1樓)
仲介人員說第二筆是指停車位獨立的權狀
但是10坪中有其中5坪是地下室的公設
所以購買時應把第二筆中的5坪加到第一筆的30坪
意即(35坪x單價)+停車位的價格
聽起來很奇怪
但停車位是獨立的狀況
一旦賣出去後
不是代表10坪都變成別人的
難道還可以去地政事戶所把其中的5坪分到第一筆權狀上嗎
房仲人員的說法可信嗎
後來小弟跟銀行業的朋友與仲介業的朋友討論
問題還是滿複雜的
要麻煩有經驗的各位替小弟解答
一、聽原先經手的仲介人員說,社區管委會有公約限制車位不得出售給社區外的人,如果是賣給社區的其他戶,那要如何過戶?是5坪過戶還是10坪全部過戶?
(我問房仲,他也說不清楚,只說地政事務所的人會處理)
二、假設房仲的說法屬實(銀行鑑價人員告訴我,民國82年至86年完工的社區大樓不知道什麼原因公設登記的方式很混亂,也曾經碰過我目前的狀況)我想將第二張權狀五坪的公設切割出來,也就是將原先的一筆建號切成二筆建號(車位5坪,公設5坪),日後買賣也比較清楚,這種想法可行嗎?
(我打去問地政事務所二次,是不同經辦回覆的,第一個說你們怎麼要求我們就怎麼切割;但是第二個回答說公設的部分不能切。哪一種說法為真?)
三、最壞的打算,若買賣合約上沒有註明買方自動放棄合約審閱權,我能夠因仲介人員事前沒有充份告知而主張契約無效嗎?需不需要賠償賣方?或者該以什麼在法律上站的住腳的理由主張契約無效?
最近被這件事情真的搞得心力交粹
買房子還是找可靠點的專業人員比較省事
拜託各位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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