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預標售"是實現"居住正義"的必要手段?

政府宣佈要在林口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以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蓋合宜住宅.
不過土地徵收程序都還沒完成,卻預先把土地「預標售」出去.

首批A、B、C、D四塊基地已在今年7月9日決標,,
分別由遠雄、皇翔、名軒、麗寶得標。
每坪土地標脫價格二十四.三至二十六.五萬元不等,
四塊基地溢價均超過一倍,即便如此,初估建商仍有十至十五%的利潤;

不過此舉引起當地居民的反彈. 7月27日上午內政部才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禁止立委、學者、媒體入場旁聽,不滿捷運A7站「預標售」及強制徵收的桃園縣
龜山鄉民也到場抗議,會後,內政部地政司司長蕭輔導表示,目前審查會已「原則通過

政府的法定徵收程序都還沒啟動前,就可以把老百姓的土地財產"預標售"給財團建商嗎?,
選前為了急就章創造實現"居住正義的"的政績,就可以粗暴地犧牲程序正義?
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基本原則,在行政當局的眼中,到底算甚麼?
2011-08-25 13: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居住正義 手段
禁止立委、學者、媒體入場旁聽

我很好奇

政府公開說明會

可以限制誰不能聽

沒有違法嗎

CleanRoom wrote:
選前為了急就章創造實現"居住正義的"的政績,就可以粗暴地犧牲程序正義?...(恕刪)


這個"程序"是誰規定的?在議會裏這樣喊,好歹有個議事規則可以遵循,但那裏有白紙黑字寫著,還沒徵收完成就不准預標售?

我知道應該先結婚再生孩子,但人家偏偏要先生一個再結婚,你一個外人不好多說什麼吧?



lelotw wrote:
這個"程序"是誰規定的?在議會裏這樣喊,好歹有個議事規則可以遵循,但那裏有白紙黑字寫著,還沒徵收完成就不准預標售?

我知道應該先結婚再生孩子,但人家偏偏要先生一個再結婚,你一個外人不好多說什麼吧?


7月9日先"預標售",將A,B,C,D基地標售出去
7月27日內政部才首次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如果萬一"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沒有通過,那土地都已經"預標售"出去了,該怎麼辦?
所以"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根本是審假的,因為結論早就預先寫好了!

外人? 這種事情,不要以為與你我無關,
當地居民抗議: 林口禁建50年,一解禁就被徵收.
如果換成當事人是你,你服氣嗎?

當政府宣稱蓋合宜住宅的政績,是為了實現居住正義
那麼被征收者的土地財產正義又何在?

就算是為了公益,也該遵守法律程序,讓人家有申述.討價還價多爭取自己利益的空間吧
像這樣霸王硬上弓,急就章趕業績的粗暴作為
效率雖然超高,但與對岸的流氓政府作風不是越來越相似?


CleanRoom wrote:
如果萬一"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沒有通過,那土地都已經"預標售"出去了,該怎麼辦?...(恕刪)


那接下來不要"真"標售不就行了!你在幫政府擔心?

CleanRoom wrote:
就算是為了公益,也該遵守法律程序,讓人家有申述.討價還價多爭取自己利益的空間吧...(恕刪)


你又來了!是什麼"法律"能不能說一下?

至於申述、討價還價的空間,就是要政府先賣空間才更大,不然政府一個不爽說不蓋了,地主要討價都沒空間,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CleanRoom wrote:
政府宣佈要在林口機場...(恕刪)


跟阿里山一樣

政府騙原住民禁建幾十年

然後自己開放給財團蓋飯店

沒辦法。誰叫選了財團的好朋友當總統

這個案子只有換人當縣長或是總統才能阻當連程序正義都沒有的高層了

這絕對違法
可是裁判是自己人

合宜住宅 搞不好是恍子

變更用途 對這個政府來說跟吃飯一樣


lelotw wrote:
你又來了!是什麼"法律"能不能說一下?

至於申述、討價還價的空間,就是要政府先賣空間才更大,不然政府一個不爽說不蓋了,地主要討價都沒空間,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土地徵收條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第二章  徵 收 程 序

第十一條(公益用地之取得)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白紙黑字,看到了沒有

CleanRoom wrote:
"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白紙黑字,看到了沒有...(恕刪)


法條說的是應該先"協議價購",未達成協議才能徵收。

那裏有提到不能"預標售"?



lelotw wrote:
法條說的是應該先"協議價購",未達成協議才能徵收。

那裏有提到不能"預標售"?


法律有哪一條允許政府做"預標售"?
政府還沒有取得法律所有權的東西
可以預先標售給其他人?
這是那門子的依法行政?

照你的邏輯,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事,政府都可以去做?
你大概忘了,政府行政凡是牽涉到人民財產權益的,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否則政府就可以無法無天了


kuo116 wrote:
跟阿里山一樣

政府騙原住民禁建幾十年

然後自己開放給財團蓋飯店

沒辦法。誰叫選了財團的好朋友當總統

這個案子只有換人當縣長或是總統才能阻當連程序正義都沒有的高層了


東北角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情況,
禁建數十年後,原本也是要這樣搞,準備區域計劃重定徵收讓財團蓋觀光飯店
說巧也不巧,某長官夫人在附近剛好就有那麼一塊素地,據說是娘家帶來的嫁妝

不過最近因為大選風聲比較緊,此議暫時停擺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