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買了一間地下室,
請設計師規劃空間時,明顯少了幾坪,
去地政單位跟工務局調圖,並請教建築師之後,
發現是台電的大樓配電室有佔用到我的房屋,
今天去台電辦事處請教應該怎麼處理,
台電有調圖跟舊資料,給我的回覆是:『當初他們有取得同意書』。
但是當初賣我房子的人並沒有告知我,我相信他也不知道,應該是更前任的事。
我想請教一下,
某一任屋主有同意給台電使用,(應該是無償的,所以不算租賃,不然我就可以收租金...)
那之後買方都必須無條件的接受繼續給台電使用嗎?
或是應該更換屋主時,同意書就應該重新協議?
如果是承租,我知道新的買方需要無條件接受,
但,只是同意使用,就"法律"上也是會繼承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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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配電室要遷移有時會有困難,今天有跟台電討論到這部分,要現場看才準,
我的部分只有佔配電室的約1/4吧~我是希望他們可以喬一下機器,把空間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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