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於交屋後也與乙方見面並一同更改契約上之出租人姓名.
乙方同時也同意續租至租約期滿. 2個月份押金也會於租賃期滿歸還(扣除水電雜費後)
最近乙方繳租履有拖欠(依約定為每月30日繳交),近三個月來平均遲交約15日以上.
甲方僅以簡訊與電話口頭跟催, 且乙方積欠二個月水電費未繳(於斷水當天終於繳納)
7月份房租甚至拖延達20天以上, 經頻繁跟催才繳交
8月30日為租約期滿日期, 乙方今日打電話說希望甲方開立本票金額等同2個月押金.
作為保障乙方權利. 並要求從押金扣除最後一個月租金
試問版上各位神人, 這情況合理嘛?
小弟女友因為這件事搞得很心煩.

望各位神人協助, 不吝惠賜寶貴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