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間套房(租期一年押金兩個月),但在第一個月時,因為家中有事無法繼續租,告知房東後,隔兩天就搬出了
當時,是指告知我押金無法退還及電費需要付清,
過了半個月後,他告訴我需付清尚欠的一個月押金,及退租到他租出去的這段期間房租還是要算我的..
請問這樣合理嗎?
她在合約中是有提到合約到期不續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若未盡義務告知房東,導致房東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需負擔等租期間之租金..
我是想說是法律規定違約就是押金歸房東嘛!?
另外他提到雙方合約於到期不續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已方未盡告知義務致甲方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者,需負擔甲方房屋"等租期間"之租金,等租期間至多一個月為限.(與告知義務期間同).
但我又不是合約到期者,這樣從我退租到他找到房客這段期間,我也要付???!!?
板大的疑義在於提前解約造成房東的損害應如何賠償,民法中關於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規定如下:
第453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中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板大與房東訂有約其一年的房屋租賃契約,是為定期租賃,如果契約中沒有定明雙方可以提前終止契約的話,雙方原則上是不得任意終止的。 板大若是得到房東的同意即可提前終止契約,倘若房東拒絕,則板大即構成違約,如契約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則按約定賠償;若無違約罰則的約定,板大則須負擔房東因房客提前解約造成的損害賠償,如房東因需另尋房客的等待期間所造成租金收入損失,常聽聞一般是一到兩個月的租金。
若板大與房東協議以當初所付的押租金抵還房東重新刊登廣告尋找新房客的損失,押租金如有剩餘,房東仍須返還。
結論是,押租金是不得任意沒收的! 但如板大未得房東同意逕自提前解約,須對房東付擔違約金(依契約)或損害賠償,但雙方可協議由房東原應返還得押租金當中抵扣。
如房東損害賠償的要求並不合理,如等待期間過長卻仍要求板大全額負擔,依個人經驗,直接找消保官釐清賠償責任範圍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粉橘色 wrote:
嗯,他有寫出違約但沒...(恕刪)
粉橘色 wrote:
嗯,謝謝大家~~但我...(恕刪)
green19851014講的是正解
教你一個偏門步數
依你講法, 我認為屋主是打算兩個月押金要拿, 而且待租期間也要向你要租金, 其溝通內容顯示出他並沒有善意想與你好好溝通, 說明白點, 命令與警告意味濃厚
因此一個月押金就不要拿了, 其實大部份慣例是一年租約, 提前違約金是一個月, 這個就算進入司法程序, 也大概就是這個數字, 最多也就再多加個一個月, 不太可能任由房東予取予求的
這意味著一件事
你已給的一個月押金是很難從房東口袋再要回來的, 然而房東要從你口袋拿錢也是要經過司法途徑的, 就算告贏了, 還是可以不理會他的, 那麼他還要想辦法知道你有甚資產可以向法院主張他勝訴的權利, 法院可沒閒到還幫人要錢, 告贏是一回事, 要錢又是另一回事, 來來回回的, 花時間花金錢, 我不認為房東會為了這點錢而大費周章, 最後就是電話兩頭吵吵鬧鬧, 然後甚事也沒有, 收場

就看你有沒有這個閒功夫陪房東吵鬧了, 一般都是以冷處理帶過去
司法是雙面刃的
殺敵一百自損五十, 一般都會先衡量一下利益多寡, 以免告個半天, 結果損失越來越多

我教壞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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