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不定期契約的問題

〈怪怪判決〉忘續約 租屋到期要不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11/today-so10.htm

〈怪怪判決〉忘續約 租屋到期要不回
〔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房子出租後忘了續約,卻因此收不回來,連法院都判收回房屋並非「必要情形」而判房東敗訴。國民黨立委周守訓接獲投訴,提醒民眾將房屋出租時,切記要簽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台北市詹姓男子在93年將位於重慶北路三段的1樓店面,租給張姓房客開店經營商行,98年底租約屆滿,未再簽立租賃契約,因而成為「不定期契約」。

詹男去年8月想將店面收回給父母住,希望張男能在半年內搬走。張男卻以雙方已成「不定期契約」為由拒絕搬遷,詹男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定,該租處10餘年來均作為店面使用,詹男收回自用,顯然不符合經濟效益,且詹男曾向張男表示收回房屋,是想要以較高的租金出租給連鎖便利商店。法院並表示,詹男父親擁有1棟與詹男房屋僅3分鐘車程的房屋,該房舍後方的1樓住處可以使用,因此駁回詹男提出的「自用」告訴。詹男大嘆:「我只是忘記簽約,權利就沒了嗎?」律師黃帝穎認為,「法官判決有點奇怪,對房東保障過低」,建議房東上訴時,應強調取回房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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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讀完後心中有個疑問,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我對以上法條的解讀是,如果租期未超過一年即屬期限未逾一年,今若租賃契約都一年一年簽(大部份的租房情況也是如此),也就表示每一租賃期限均未逾一年,請問到底有沒有必要簽租賃契約?若不簽的話,又如何證明租期為一年?因為若連續租三年的話,中間都沒簽約,如何證明是"一年一年的租屋"?

以上為法律議題討論
2011-07-15 15: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契約 問題
bebebaba wrote:
請問到底有沒有必要簽租賃契約?

可簽可不簽,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本來就可以書面或口頭約定。

bebebaba wrote:
若不簽的話,又如何證明租期為一年?

所以囉,口說無憑,最好簽書面契約+公證確保自己權力

bebebaba wrote:
因為若連續租三年的話,中間都沒簽約,如何證明是"一年一年的租屋"?

你這問題是不是要問怎麼提出定期契約的證明?
口頭約定舉證有困難,所以才要簽書面契約以確保雙方當事人權益阿

黃色螢光筆 wrote:
可簽可不簽,依民法第...(恕刪)


大大,我最好奇的是這一句,"其期限逾一年者....",這..這..到底怎麼解釋?

我現在也遇到這樣的情形,最近想賣掉房子,和房客第一次簽的租約已於去年底到期,只簽一年,但是最近找房仲想賣屋時被告知若有不定期契約的情形存在通常賣屋會比較難處理,我當時的考量就是想不要續簽了,讓它變成不定期,這樣當我要賣屋時可以隨時處理,但後來查了法條,好像無法以賣屋的理由收回房子,所以我只好用迂迴的方式跟房客重新簽約,過程真是諜對諜,最後也是只簽一年且延續自去年底的到期合約時間,這下我也只能再等今年底才有辦法收回房子了.

寫了這麼多,就是想說,如果我和房客間的約定租賃期限未逾一年的話,當初有必要用迂迴的方式和房客簽約嗎?又怎麼證明雙方間有只租一年的約定,如果都沒有辦法的話,那這一法條不就是脫了褲子放屁嗎?
我懂你的意思
請看民法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其實不用拘泥於422條的時間,民法並沒有規定最短租賃要多久,只有最長。
前一個合約期限屆滿,你不表示收回或其他的意思讓對方繼續住(租),就代表是不定期契約。
我猜這也是你文中所舉的判決案例所採用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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