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個關於房屋奢侈稅的問題

  請問各位一個房屋奢侈稅的問題:若我有一個第一手新屋,到2011.9.1持有滿兩年.
  但是假設今天2011.7.12仲介帶人來向我談買屋,我們不簽仲介的「銷售契約」,只另外用白紙寫:「等到2011.9.2後我再賣你房子,且收你50萬斡旋金..」(諸如此類)
  請問這樣算不算奢侈稅條文中的「銷售契約訂定」?會有什麼風險?收了斡旋金跟不收有沒有差別?
  謝謝!
2011-07-12 23:4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房屋
計算到你權狀過戶的那一天,只要你是2011.9.12以後過戶就不用繳交奢侈稅了。前面怎麼弄都沒關係。

amitychen wrote:
計算到你權狀過戶的那...(恕刪)


不是過戶,而是簽訂買賣契約....
為誰辛苦,為誰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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