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一個房屋奢侈稅的問題:若我有一個第一手新屋,到2011.9.1持有滿兩年. 但是假設今天2011.7.12仲介帶人來向我談買屋,我們不簽仲介的「銷售契約」,只另外用白紙寫:「等到2011.9.2後我再賣你房子,且收你50萬斡旋金..」(諸如此類) 請問這樣算不算奢侈稅條文中的「銷售契約訂定」?會有什麼風險?收了斡旋金跟不收有沒有差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