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位於電梯華廈七樓的中古屋,已簽訂買賣合約,於第2次付款前數日,標的屋發生火災.
據仲介&屋主的說法:是因電線走火,火災當時,有出動4個消防分隊前往灌救,約燒15分鐘,即獲滅火....
約一週後,我親眼看到的災後現場是: 屋子整戶-前後裡外-全經煙燻黑, 前後外牆瓷磚大面積燒毀脫落,
室內裝潢全毀殆盡, 屋內所有門窗消失--連門框都燒光了, 牆面水泥呈蜘蛛網狀均裂,部份凸出,剝落,可見紅磚, 地磚也處處破裂,可見泥地, 全屋頂都成均一色--黑色.....
看的我好心痛..因為那是我十幾年來,終於下定決心要買房,尋覓多時,考慮再三,才出價簽約要買的房子...
像這樣的火災事故屋,房價會是一般市價的幾成呢? 有多少讓價的空間呢 ?
我可以終止買賣合約,討回我全數的頭期款嗎 ? 該怎麼做呢 ?
根據法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其所出售之物,應擔保具有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若買受人買受後發現物具有瑕疵者,依法得視情形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惟買受人於買賣當時,即因出賣人告知或其他原因,已知物有瑕疵者,基於誠信原則,買受人自不得再就此瑕疵事後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但如另有其他瑕疵時,買受人當然可就此其他事先不知之瑕疵,依法要求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要特別注意的是,通知出賣人物有瑕疵後,要在通知後六個月內或房子交屋時起五年內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否則超過時間就不能再行使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