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甲方目前持有一建物土地與房屋的40%,60%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繼承。
甲方目前居住在此建物中,屢次協調持份轉售協議未果,且乙丙方曾於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三次,但甲方均不到場,所以乙丙方也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2條規定,公同共有之土地,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得就公同共有土地之全部,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而有關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二)權利書狀。(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若遺失或部分繼承人故意刁難未能檢附者,請申請之繼承人檢具切結書。)。
(三)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五)繼承系統表。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應由稽徵機關查欠並於繳(免)納證明書上加蓋「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字樣)
(七)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教以下問題:
一、如第二點之權利書狀因甲方不肯調解也不願協助處理繼承登記事宜,我們須檢附切結書,而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切結書理由為權狀遺失,請問以此理由申請是否有可能被甲方提出"偽造文書"刑案告訴?
二、如我方須檢附適當之切結書辦理公同共有繼承,是否有合適理由或切結書範例,讓我方免因維護繼承人權益,而負上"偽造文書"可能之刑責!
三、請問完成公同共有登記後,甲方若拒絕交付乙丙方建物鑰匙並給付乙丙方持份之使用租金,甲方除涉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乙丙方是否能以刑事之侵占罪提告之?
ilovestock wrote:
一、如第二點之權利書狀因甲方不肯調解也不願協助處理繼承登記事宜,我們須檢附切結書,而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切結書理由為權狀遺失,請問以此理由申請是否有可能被甲方提出"偽造文書"刑案告訴?
二、如我方須檢附適當之切結書辦理公同共有繼承,是否有合適理由或切結書範例,讓我方免因維護繼承人權益,而負上"偽造文書"可能之刑責!
三、請問完成公同共有登記後,甲方若拒絕交付乙丙方建物鑰匙並給付乙丙方持份之使用租金,甲方除涉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乙丙方是否能以刑事之侵占罪提告之?
第二點的切結書不是指申請之繼承人切結部分他繼承人故意刁難嗎? 既然已調解不成,那就以此切結理由不就可以了嗎? 為何要用地政事務所提供的切結書理由? 不大明白。
民事方面應該屬於不當得利。
刑事方面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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