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問 既成道路上的使用權問題

N年前 前前地主 賣土地給前地主 ,
合約上有註明土地當作大家通行的道路
並且兩旁房子 有使用權 , 跟兩旁屋主各收取 1萬元現金

後來前地主賣了該土地
請問目前原本在土地兩旁的屋主
是否還擁有其使用權?
2011-07-01 0:10 發佈
如果該巷道已供公眾使用20年以上,應屬既成道路,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或巷道)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因此地主無權要求住戶購地或付租金。
感謝你的解答 , 另外想問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如果該巷道已供公眾使...(恕刪)


因為這個合約是在數十年前的合約
當時此土地尚未成為道路

當時該土地後方都是一片雜草

現在想問的是, 前地主把土地賣了
在此狀況下 , 當年的使用權是否就失效了?

當年支付的萬元並非是買斷土地, 也非租金
而合約上只有寫上兩旁屋主擁有各1/2使用權

這個合約簽了之後的約10年左右 ,
後方雜草區才陸續開發,
此土地才變成進出的巷道

當然, 變成進出的巷道至今
也已經超過20年了 , 所以該使用權是否就自動失效了?
理論上 買賣不破租令

另外 個人絕得還不夠成既成巷道

那個要法院或試試政府確定
Juliance wrote:
感謝你的解答 , 另...(恕刪)

轉貼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關於現有巷道的規定供您參考:

第三條 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其最小寬度為二‧五公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指定建築線後申請建築: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曾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且已建築完成之現有巷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巷路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二十年者。
二、該現有巷道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資料,地目為「道」,並有通行事實存在者。


比較麻煩的事您要去舉証現在巷道已存在的事實,如果存有模糊的地帶就比較麻煩,因為建築行為不能逾越民法的私權範圍,所以這一點一定要弄清楚當初為什麼要買路通行,另外,如果當初有申請合法建築的話,可以去調閱建造執照的圖說及建築線指示圖,看是否有視為道路,這樣就比較站得住腳。但儘管在通行上沒問題,但如果未徵收的巷道要開挖水電管線的話,事業單位通常會要求出具同意書,不然有人抗議的話,他們通常會要求申請人自行處理私權的紛爭。這裡輸入你要的文字

realeric wrote:
理論上 買賣不破租...(恕刪)


目前可以確認的是, 這巷道已經是既有道路了
因為後方的稻田, 也已經開發完成至今都超過20年以上
巷道兩旁的房子門牌都是 xx 路 xxx 巷 xx 號

困擾的問題就出在警察單位
過去這幾十年來, 大家都在自家門口擺攤做生意
但是警察不定時會來開單甚至要求撤掉攤位

大部分的警察來的時候, 出示此份合約
因為有註明使用權的部分,
因此都只要求大家要保留足夠通行的路即可

不過每當警局有人事調動 , 換一批人的時候
就會遇到警方要求整條巷道攤子要撤掉的問題

所以才想了解這個使用權
是否會因為土地已經變成既有道路
而造成該使用權的消失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如果該巷道已供公眾使...(恕刪)

這個土地在數十年前, 是只有左右兩戶使用 , 後方都是稻田
所以當年也只有跟左右兩戶收取這一萬元的金額當作使用權

現任地主也沒有要求現在兩旁住戶支付任何費用
目前是警方的問題 , 所以想更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因為現任地主也是很困擾
及成巷道跟使用權無關

所有權還是私有 原則上就是不能影響通行

但是在這種土地上擺攤會不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個人絕得不會 因為不是條例規定的道路

要開罰 那市政府徵收阿

realeric wrote:
及成巷道跟使用權無關

所有權還是私有 原則上就是不能影響通行

但是在這種土地上擺攤會不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個人絕得不會 因為不是條例規定的道路

要開罰 那市政府徵收阿


既成巷道應該是不需要徵收吧,法條上的基本精神就是充公了.
還是新的地主有權利巷道圍起來做其他用途?
如果類似這樣模糊空間的巷弄可以不受法條的約束,那如果發生火災消防車進不來,那也可以放牛吃草的讓它燒嗎?
對了 , 還有一點也很有趣
警察會要求攤位撤除 , 否則可能會開單取締
但是如果有不明汽機車停到巷子內
把別人家門口堵住了

警察表示只要該車有留足夠住戶出入通行的空間 ,
則無權要求車主移開或開單 ,
因該巷道並無劃紅線 ,
因此在不影響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汽機車是可以任意停放
頂多是幫忙廣播或者打電話通知一下而已
誰說不需要充公

依照大法官釋字 400 應該依法予以補償

等立法院立法八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