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新店區公所提出的道路計畫,經新北市政府審議->再送內政部審議->內政部退回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再退回區公所,而且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都建議區公所不宜進行該道路計畫,但區公所始終不願意公告癈止該計畫,今想請問,經過以上的審查程序是否表示該道路計畫正式癈止了? 又區公所可以再重提該計畫嗎? 如區公所不在一定期間內公告癈止該計畫是否違法? 請懂行政程序法的朋友能解答以上計畫審議過程一共花費三十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