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我目前的狀況是5月7日簽了[買方議價委託書],並給了5萬議價金.
5月9日便當面跟仲介說不要房子了,但仲介說錢已給房東,房東也簽字同意了.我提出我有契約審閱期至少三日的權利([委託書上寫的],仲介當然不會主動提起),仲介便說會歸還這筆議價金.
現在的問題是事後房東把房子賣掉了(找其他家仲介),但不肯歸還我議價金.
仲介公司的店長說,房東要當面跟我談,並找了議員出面(都找議員了應該是不想還

聽店長說,房東本身也違約了,因為他沒有跟我簽一份解除合同(什麼名稱我忘了),所以若照合約,房東還要賠我一倍的定金?!或者賣我房子XDD (我當然沒有要買..店長是說對那房子有興趣)
店長也說到,若我不出面,就只能讓當時經手的仲介賠這五萬塊.(因為他們作業有瑕疵)他說,我應該不忍心讓服務我的仲介賠償吧...
店長說,若我要走法律,也不一定利於我...而且要一兩年.消保官說:沒那麼久.
可是我覺得,這是仲介跟房東之間的事.我不想跟房東見面,且我覺得房東無意要歸還.
問消保官,說明我可以拒絕見面,這本來就是仲介跟房東之間的事.
請教各位大大,我該選擇申訴? 還是幫忙房仲配合演出? 店長說我若出面,不管如何,他都會還我五萬塊.(不管是房東還,或者他們還;我想仲介就是想看看能不能省這一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