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溢繳的地價稅,該如何向政府要回來

本人所住處所從民國 78年至今, 在民國 96年聊天才知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須繳交地價稅.

於 96年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地價稅,收到稅捐稽徵處來函說明內容第三項如下:(北稅新創一字第 0970009450號)

新北市 oooo 小段 000、000 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土地面積各1,250、112平方公尺,為社區網球場、游永池、建物等使用,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 12.63,、1.13 平方公尺,准自 97年起改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餘部分土地面積各621、376平方公尺,為雜草及雜木等,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尚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准自97年起免徵地價稅至原因消滅時止。

復於 99年七月再收到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說明內容第二項如下:(北稅新一字第 0990025238號)

按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次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略以:「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應依法補徵。」。

99年七月函主要說明新北市 oooo 小段 000、000 地號等2筆土地, 已經不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99年七月本人再次申請從民國 78年至 96年溢繳的地價稅應歸還,依稅捐法第 28 條(陳長文條款) 溢繳的地價稅應於兩年內歸還。

目前稅捐稽徵只願意退千分之六與千分之十的差額(78年至 96年稅捐稽徵處是以一般稅率向本人徵收地價稅)

本人主張本人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應從民國78年至 96年稅按稅捐稽徵處兩次來函說明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辦理無理嗎 ?

(重點在於本人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是完全免徵地價稅,而稅捐處卻以千分之十向本人收了 18年,現在稅捐處只願意退回千分之四,部分不須繳半毛錢的卻向本人收取千分之十,卻現在只願意退千分之四,稅捐處連數學都不會算!)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是稅捐稽徵處不願意讓本人所有權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免徵地價稅找出來的法則,現在以稅捐稽徵處自己找出來的法則辦理卻行不通 ?

2011-06-10 19: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地價稅 政府
由你的內容知道你沒讀熟土地稅法令,
甚至訊息來源者絶非熟稔法令的"稅務人員",
或許他是位代書,
充其量祇是個祇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赤半仙",
祇能在不知法令的人面前"傳教"罷了,
因為他應該没有仔細瞭解你的案情,
進而運用可能讓你逆轉勝的法條,
對於你的案情詳細本人不知,
但勸告你找個熟稔法令的"稅務人員",
或有在"打行政救濟"的代書.會計師或律師問問,
一般代書就免了....

林大象 wrote:
由你的內容知道你沒讀...(恕刪)


您說的都是重要內容,也形容得差不多.

因是稅捐處溢收地價稅 18年,所以依稅捐法28條第二款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這些事實存在 18年,依稅捐法28條白紙黑字也很清楚,不知道政府機關為何還吃死老百姓?

可以由千分之十改徵千分之六是稅捐處回文的, 部分土地可以由千分之十改免徵也是稅捐處回文的,現在以稅捐處回文的內容申請辦理卻不承認[部分土地可以由千分之十改免徵]事實!

因只是個人去申請,沒有想也沒有能力請專業人士辦理. 除非聯合全部所有人(115個).
數據太多可能很多人無法一時理解, 用另一種方式陳述:

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號其中一段文說明


文中紅框說明應早在 73年就應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

以下是民國 78年與96年實際地價稅單收據,沒有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


以下是民國 97年實際地價稅單收據.以去文辦理後的地價稅單.

這是在 97年發現溢收地價稅後辦理免徵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結果.

78年至96年溢繳內容 :
一 : 應有減免面積 10.22 平方公尺, 確未扣除,並以一般土地稅額徵收.

二 : 一般土地應為 83.45 平方公尺,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為 13.76 平方公尺,在民國 78 年至 96 年間一般土地確以 107.4x 平方公尺計算徵收.如下圖藍框:



本人主張應參考發文字號 : 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 號辦理, 唯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
號函中遺落減免面積, 應重新加入減免面積辦理,重新計算實際應繳地價稅, 退還多年溢繳地價稅.

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號函就是本回應的第一張圖,也是主要內容.

北稅新創一字第 0970009450號之主要說明如下:

新北市 oooo 小段 000、000 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土地面積各1,250、112平方公尺,為社區網球場、游永池、建物等使用,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 12.63,、1.13 平方公尺,准自 97年起改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餘部分土地面積各621、376平方公尺,為雜草及雜木等,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尚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准自97年起免徵地價稅至原因消滅時止。

兩個函主要差別在有無減免面積,北稅新創一字第 0970009450號函當時是糾正稅捐處課錯地價稅,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號函是稅捐處只願退千分之十與千分之六間的千分之四差額,不承認有減免面積這部分的事實.

退回溢繳地價稅是要所有權人去辦理,非稅捐處會主動退回溢繳的地價稅.
個人認為
問題在民國97年時「餘部分土地面積各621、376平方公尺,為雜草及雜木等,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的狀態,並無人可以舉証在民國96年以前確實也是如此未作任何使用,故以千分之六稅率計算。

sapphire wrote:
個人認為問題在民國9...(恕刪)


稅捐處有提出此問題.

我的答覆是 :

請她們當場會勘,或請她們調工務局存底的竣工圖,或空拍圖,管區,里長,或住在前方的住戶等等.

事實上 921 地震也來調查是否是危險社區,這地方是重點之一,當時市長也在現場,也有拍照.

最重要的是未使用的面積是山坡地,為什麼要隔離,因為摔下去會鬧人命.

隔離外還有 20多年的蛇籠擋土牆,因為年代久了蛇籠的鐵絲也斷了,蛇籠內的石頭還會滾出來,去年

才用混泥土將蛇籠簡單固定,費用應該公所也有補助. 這個地方就因是公設保留地,所以當時建商未做

擋土牆,這也是本社區因公設保留地而受害之一原因.

總結是要當場會勘,而且山坡地所長的雜木都有三四層樓高,且公所每年都有來修剪,有來修剪就有記
錄,也聽說早年縣政府有發包這個邊坡的擋土牆,但流標了.

稅捐處就是不來當場會勘!
再來說說地政(城鄉發展局) :

從上面數張地價稅單上:

78 年我有 2 筆土地.
96 年我有 17 筆土地.
97 年我有 18 筆土地.
98 年我有 22 筆土地.

這還沒列出 79年至95年到底是有幾筆土地!

在注意那幾張地價稅單雖然土地增加了,但總面積還是一樣多!

土地是任人分割,現在 22 筆土地中有

土地面積是 3.22 平方公尺,有土地面積是 2.92 平方公尺,有土地面積是 3.26 平方公尺,有土地面積是 9.24 平方公尺!


然後每塊土地都是 115 個人共有!

如果買賣房屋單印這些都是 115 個人共有的 22筆土地謄本,口袋就要夠深!



2008年12月1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也就是所謂的「陳長文條款」。未來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但若民眾自己犯錯多繳稅,稅捐機關仍維持目前只退還五年以內的稅。

此外,政府因課錯稅而退稅,必須依郵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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