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住處所從民國 78年至今, 在民國 96年聊天才知 [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須繳交地價稅.
於 96年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地價稅,收到稅捐稽徵處來函說明內容第三項如下:(北稅新創一字第 0970009450號)
新北市 oooo 小段 000、000 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土地面積各1,250、112平方公尺,為社區網球場、游永池、建物等使用,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 12.63,、1.13 平方公尺,准自 97年起改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餘部分土地面積各621、376平方公尺,為雜草及雜木等,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尚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准自97年起免徵地價稅至原因消滅時止。
復於 99年七月再收到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說明內容第二項如下:(北稅新一字第 0990025238號)
按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次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略以:「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應依法補徵。」。
99年七月函主要說明新北市 oooo 小段 000、000 地號等2筆土地, 已經不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99年七月本人再次申請從民國 78年至 96年溢繳的地價稅應歸還,依稅捐法第 28 條(陳長文條款) 溢繳的地價稅應於兩年內歸還。
目前稅捐稽徵只願意退千分之六與千分之十的差額(78年至 96年稅捐稽徵處是以一般稅率向本人徵收地價稅)
本人主張本人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應從民國78年至 96年稅按稅捐稽徵處兩次來函說明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辦理無理嗎 ?
(重點在於本人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是完全免徵地價稅,而稅捐處卻以千分之十向本人收了 18年,現在稅捐處只願意退回千分之四,部分不須繳半毛錢的卻向本人收取千分之十,卻現在只願意退千分之四,稅捐處連數學都不會算!)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是稅捐稽徵處不願意讓本人所有權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免徵地價稅找出來的法則,現在以稅捐稽徵處自己找出來的法則辦理卻行不通 ?
林大象 wrote:
由你的內容知道你沒讀...(恕刪)
您說的都是重要內容,也形容得差不多.
因是稅捐處溢收地價稅 18年,所以依稅捐法28條第二款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這些事實存在 18年,依稅捐法28條白紙黑字也很清楚,不知道政府機關為何還吃死老百姓?
可以由千分之十改徵千分之六是稅捐處回文的, 部分土地可以由千分之十改免徵也是稅捐處回文的,現在以稅捐處回文的內容申請辦理卻不承認[部分土地可以由千分之十改免徵]事實!
因只是個人去申請,沒有想也沒有能力請專業人士辦理. 除非聯合全部所有人(115個).
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號其中一段文說明

文中紅框說明應早在 73年就應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
以下是民國 78年與96年實際地價稅單收據,沒有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

以下是民國 97年實際地價稅單收據.以去文辦理後的地價稅單.

這是在 97年發現溢收地價稅後辦理免徵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結果.
78年至96年溢繳內容 :
一 : 應有減免面積 10.22 平方公尺, 確未扣除,並以一般土地稅額徵收.
二 : 一般土地應為 83.45 平方公尺, 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為 13.76 平方公尺,在民國 78 年至 96 年間一般土地確以 107.4x 平方公尺計算徵收.如下圖藍框:

本人主張應參考發文字號 : 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 號辦理, 唯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
號函中遺落減免面積, 應重新加入減免面積辦理,重新計算實際應繳地價稅, 退還多年溢繳地價稅.
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號函就是本回應的第一張圖,也是主要內容.
北稅新創一字第 0970009450號之主要說明如下:
新北市 oooo 小段 000、000 地號等2筆土地,部分土地面積各1,250、112平方公尺,為社區網球場、游永池、建物等使用,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 12.63,、1.13 平方公尺,准自 97年起改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餘部分土地面積各621、376平方公尺,為雜草及雜木等,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尚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規定,台端所占持分面積各為6.27、 3.8平方公尺,准自97年起免徵地價稅至原因消滅時止。
兩個函主要差別在有無減免面積,北稅新創一字第 0970009450號函當時是糾正稅捐處課錯地價稅,北稅新一字第 1000019088號函是稅捐處只願退千分之十與千分之六間的千分之四差額,不承認有減免面積這部分的事實.
退回溢繳地價稅是要所有權人去辦理,非稅捐處會主動退回溢繳的地價稅.
sapphire wrote:
個人認為問題在民國9...(恕刪)
稅捐處有提出此問題.
我的答覆是 :
請她們當場會勘,或請她們調工務局存底的竣工圖,或空拍圖,管區,里長,或住在前方的住戶等等.
事實上 921 地震也來調查是否是危險社區,這地方是重點之一,當時市長也在現場,也有拍照.
最重要的是未使用的面積是山坡地,為什麼要隔離,因為摔下去會鬧人命.
隔離外還有 20多年的蛇籠擋土牆,因為年代久了蛇籠的鐵絲也斷了,蛇籠內的石頭還會滾出來,去年
才用混泥土將蛇籠簡單固定,費用應該公所也有補助. 這個地方就因是公設保留地,所以當時建商未做
擋土牆,這也是本社區因公設保留地而受害之一原因.
總結是要當場會勘,而且山坡地所長的雜木都有三四層樓高,且公所每年都有來修剪,有來修剪就有記
錄,也聽說早年縣政府有發包這個邊坡的擋土牆,但流標了.
稅捐處就是不來當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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