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他持分多少,都需要三人一同簽名才生效,若有其中有所有權人無法出席,也應該出具授權書,並提供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做為有出售意願的證明.不然其他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出售的所有權人轉售給他.若是大大您已經簽立合約了,那1.請他補齊另外兩位的授權書或是出售意願的證明2.注意合約書上的全部,是指60%的全部還是全部土地的全部ex: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出售給您的所有權人占60%,他應有面積為60平方公尺所以合約書上出售土地面積是寫100?60?差很大唷3.若是確定都ok,是因為其他所有權人未簽名表明出售意願,那麼找仲介及代書出來吧~合約書有瑕疵
midnight5135 wrote:請問一下,如果土地共...(恕刪) 1、若樓主所言為確實則契約登載不實,其契約無效。2、另一狀況為持分範圍計算有誤,則該共有人依照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人權利範圍逾2/ 3其人數不予計算』,主張多數決方式買賣,即不需其他共有人簽章。建議樓主先行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該系爭土地持分範圍狀況後行之。
不長眼 wrote:那就是60%囉還要再找另外兩位... Correct~很久前,我的大叔公賣地也是一樣,他賣的部份只有1/5,但買的人卻堅持他是買全部,買賣契約書上也只有我大叔公的簽名,後來買方搬來後要吃下全部,就去告我們,我爸媽他們跑幾回法院去聽判,都是我們勝.對方還一直告,一直告,告到後來我爸媽都不理對方了.不過土地實際上是對方長期佔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