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雖然是以「銷售簽約日」而非「過戶日」作為判斷奢侈稅的標準,也就是說,從法條來看,似乎只要簽約日押在100年5月31日前就沒問題。
但沒有這麼簡單,否則就算在6月1日以後簽約,也可以故意把合約日期往回填就能避掉奢侈稅,國稅局不會笨到這種程度。
如果要用簽約日逃奢侈稅,請記得要在5月31日前連同大約房價2-3成的簽約金匯給賣方(開票也行,但開票日要在5月31日前,如果資金調度考量,可以請賣方等到6月1日以後再軋)。簡單來說,金流要做出來,否則國稅局可能會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實際簽約日已經超過6月1日。
另外,如果是用「以租代買」,也不要以為國稅局就傻傻的相信租賃合約。因為除非買賣雙方互信很好,否則以租代買通常會要求承租人(也就是買方)要先支付一筆遠超過一般租賃押金行情的擔保金,也會約定2年後雙方違約的違約金,國稅局已經講清楚,如果是這樣的安排,一樣會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租賃為假,買賣為真」而適用奢侈稅。
所以,要用「以租代買」的案子可以改用「選擇權」安排,把合約的名目調整過來,才不會被實質課稅原則掃到。
以上,是昨天剛跟國稅局談完的結果。
jart wrote:
這不就表示....6...(恕刪)
建商 起造人 不受奢侈稅影響
所以說奢侈稅..............打假的拉
樓下CSIL板友說的詳細 感謝!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5/24 出爐的施行細則核定本部份如下 :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第三點應指「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就算是非營業人,持有土地未滿二年第一次
移轉免徵奢侈稅. 覺得和 CS 大的解釋有出入.
其實記得馬英九和高官們一開始說奢侈稅的目的是打擊短線投機, 所以一直強調影響
層面有限. 啥兩萬戶的大家應該還記得吧? 照這精神推論, 不管建商自建或是啥合建
分售, 合建分屋, 甚至自地自建, 都是增加房屋供給, 之前一直強調不課稅的. 不過
現在看起來自地自建非自用住宅銷售, 如果不是持有一年以上自用住宅拆除改建, 就會
中奢侈稅了. 是賦稅署擔心稅收不足擴大解釋課稅範圍嗎?
CSIL wrote:
建商第一次出售房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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