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身經驗...如果你是找仲介賣屋仲介如果有收斡旋要拿斡旋書來簽的時候記得加註:買方、付斡旋、過戶須為XXX同一人,若非XXX同一人,賣方有權無條件解約。並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但...這年頭有良心的仲介已經不多了一個比一個黑想找人頭來簽約過戶時過給真的買方賺取中間的價差所幸我有加註上述條約仲介才招認說其實賣價更高問我能不能多給些服務費我當場中止託售仲介不斷的低聲下氣要求不要中止並一再強調買方已經付斡旋只要我簽名就成交了我還是堅持中止偷雞不著蝕把米
Jason K wrote:這種仲介可以刑法背信...(恕刪) 其實我可以拿著假合約告他偽造文書跟詐欺的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已經解約了llinsh wrote:看樣子這個惡質仲介有...(恕刪) 我想他們後續應該不好收尾吧今天還接到他們店長的來電我只說了一句:"沒得談!"就掛電話啦!
買方跟你簽的要同一人是很合理 可是過戶的人有時候是要買給他家人的 這點就有點 畢竟有時候不見得買屋是買在自己名下 也有可能是小孩或老婆 至於版主說的案例 在板橋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例子 某仲介公司老闆買了某甲房子 又賣給某乙買方 中間並未過戶 而是直接某甲過戶到某乙 有趣的是某甲屋主後來到這家仲介公司上班 發現他的房子是老闆賣給一般買方 中間賺取差價 告上法院 相關新聞如下http://www.tpcland.org.tw/perpetration/link1000218_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