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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問!賣方同意斡旋價格後打算悔約?

各位前輩請教一下:
先前看中一間中古屋,在下斡旋十萬元數日後,就在與家人一起去看其他新成屋(要下訂前打電話跟房仲說不要斡旋)時,房仲說賣方在一兩個小時前接受我方出價並收下斡旋金,約好當天晚上去房仲的代書中心簽約,沒想到當場賣方說必須要等到年底,甚至是明年農曆年前(今天房仲說賣方要明年年底交屋),家人本來妥協到今年十一月底,但賣方還是不肯,現在問題來了,雙方已經就買賣標的跟價金達成共識,但是賣方在同意買方出價及收下斡旋金後,卻突然說要延後交屋日期(已經非常誇張的期限),現在房仲是希望我們把斡旋金原封不動拿回去,但是不是收斡旋就算是收定金嗎?我現在可以跟賣方要求返還雙倍斡旋金嗎?

其實之前就一直被屋主跟房仲(我個人覺得房仲作梗的機率比較大)玩得團團轉,現在是氣不過之前一個禮拜一直說要我們抬價(其實已經抬高二十萬了),屋主不願意接受我們出的價錢,就在我們打算買新成屋時,就說屋主收下斡旋金(還沒有立即通知我們),所以才想來這裡問問大家的意見。
2011-05-16 23:2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賣方 價格

阿呆棠 wrote:
各位前輩請教一下:先...(恕刪)


所以是簽約前,在約定交屋時間時,屋主告知要延後約半年交屋?原因呢?有租約?奢侈稅?

一般不會有這麼笨的賣家(除非是奢侈稅),畢竟還沒過戶前都是賣家的責任,萬一發生不幸地震房子倒了,還沒過戶交屋前都是賣家損失,屋主要延這麼久才願意交屋,還真是很特別的例子

建議你看一下當初簽斡旋的那張單子有沒有相關的條款

阿呆棠 wrote:
各位前輩請教一下:先...(恕刪)


這部分你可以交給買方經濟人來處理,因為違約是賣方,你就寬心的讓她們處理
周旋金的意義就是 當賣方同意且簽收了 要毀約就要退還周旋金並加付一倍 所以要拿回20W
不用跟他妥協 而且你要馬上要求房仲把他簽收的單子影印一份給你 免的他從中作梗

要約書毀約的話 印象中是毀約方賠償談定價金的5%給對方

zxlar wrote:
周旋金的意義就是 ...(恕刪)


是 3% 喔
契約的精神是買賣雙方表示一致 也是雙方要有共識 既然你事先不知道他要年底交屋 那就這點你可以視為條件一種 民法對交易的一個大原則繞著一句話走 買賣雙方意思表達一致
人 買賣雙方
事 買賣房屋
時 簽約 交錢 交房子的時間 (包括權利移轉以及屋況兩個部份)
地 簽約等地點
物 房屋 包括權狀跟不動產主體
很顯然你們雙方對交屋的日期認知是有落差的 所以契約無效
不過大大可以從另一方面拿到錢的 不過 我也就不講了 希望大大也就算了 別太為難人家了 人情留一線
基本上可要求加倍賠償.

看屋/寫斡旋時仲介有提到交屋日嗎?

阿呆棠 wrote:
各位前輩請教一下:先...(恕刪)
不但可以要求返還雙倍訂金 還可以另外要求損害賠償

賣方提出的年底交屋等要求 如果是在收了斡旋金以後才說的 就當他是放屁就好了!

給你一些提示:

民法第二四八條 民法第二四九條第三項 民法第二二九條第二項 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

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 以上法條全部串起來 就是你的請求權基礎
你好 我是一位房仲業務

一般情況下房屋委託銷售契約以及要約書(或意願書)中都不會寫下交屋日期或期限,這類契約一般都以標的物本身的條件以及金額加以描述。
至於買賣完成的時間或期限這類約定都會在買賣契約簽定時才會提及。

因此,這件事情很難歸責,您要提告的話,應該也是告仲介業務,至於要怎麼告我就不清楚了。

反正你原本也不是很想買,就把錢拿回來順便罵一罵業務,然後去買你原本屬意的那一間吧!

當初版主和房仲簽斡旋契約時,房仲有無提出屋主特別要求事項,有無寫明在斡旋契約上,假如現在屋主是事後提出,你若不同意是可以要求無息返還斡旋金,買賣條件除了價格外同時還要有雙方共識登記在契約而雙方都同意才能成立,不是價格OK,你就要履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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