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小弟最近遇到買屋糾紛
交屋後仲介未依契約內容附停車位給我
(停車位所有權是管委會,住戶只有使用權)
本人想提出民事訴訟實卻發現這個仲介從頭到尾都是用"化名"在交易
而且回想買屋過程
她好像從來沒有拿證件給我們看過
簽名都是用她的化名,蓋章也是用她辦公室的名義
請問用化名的方式賣屋合法嗎?
是否有法源依據?
沒出事的前提之下就算了
萬一發生糾紛她是不是隨時可以拍拍屁股走人
請各位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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