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共同持有的方式將他的土地留給他的4名子女。
我祖父過世後,
膝下的五名子女因為財產繼承喬不攏,
所以到現在都沒有辦理土地繼承(有N筆)的手續,
土地權狀也號稱不知道到哪裡去了。

目前仍然有3筆土地的地價稅是寄到我祖父生前的戶籍地址(我家),
其中一筆土地就是我家,所以家母一直有繳這些地價稅。
想請教板上先進們的是其他土地的地價稅沒有跟著寄過來,
是不是表示這些土地的管理人另有其人呢?或者只是純粹沒有寄到呢?
到地政所有辦法找到繳納的人或土地管理人是誰嗎?
現在祖父的弟妹們都搬到國外去了,
我們這邊的親戚因為法定繼承期限快到了,
終於想處理祖父留下來的土地,
土地價值在1200萬以內的話,是不是就免徵遺產稅了呢?
目前家母是傾向放著讓土地收歸國有,

這樣的話,我們還需要補繳什麼稅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