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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房客的福音來了(房租可降價了)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記得是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000萬X2.8%年息X10%=5.6萬

若分租套分再除間數 5.6萬/20間=2千8/間

各位房客的福音來了(房租可降價了)
2011-05-03 10:26 發佈

tieera wrote: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記得是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000萬X2.8%年息X10%=5.6萬

若分租套分再除間數 5.6萬/20間=2千8/間


政府有一份規則.你看看有沒有不一樣之處. 大家也來討論看看.
政府在出租不動產時.是不能低於當期課稅現值百分之十.

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rint.php?page=TablesNewDetail&TRE_ID=543&print=1

最新條列式行政規則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財政部98年7月3日台財產接字第09830006081號令訂定
財政部99年10月11日台財產接字第09930010452號令修正

其中

四、出租之租金標準:
(一) 公開標租者:
1. 標租底價,基地年租金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房屋年租金率不得低於百分
之十。依租金率競標,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以基地年租金率競標。
2. 得標後不動產之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
得標之租金率計收。但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基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
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二) 逕予出租者:
1. 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符合行政院訂
頒「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二點各款規定者,得按租金額百分
之六十計收;房屋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
你可以拿文給房東看
用這個標準看是不是租的到阿
ujma wrote:
你可以拿文給房東看用...(恕刪)


+1

最好政府在辦理出租的時候也是這樣辦理啦 , 不要只許州官放火 , 不許百姓點燈 .

tieera wrote: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恕刪)

我只能說,好傻好天真!
假若是你要租屋,那我建議你就努力找到好房東了!
政府不是也住者有其屋政策嗎? 那現在應該天下太平了~~

tieera wrote: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恕刪)


所謂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算法應該是:
土地申報地價(公告地價*0.8)與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單之課稅現值)之總和*10%為"年租金"上限

舉例來說
如果權狀30坪房子的土地持分面積為25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5萬元/平方公尺,課稅現值30萬元
年租金上限=(25*5萬元*0.8+30萬元)*10%=13萬元
月租金上限=13萬元/12=1.08萬元

假如房東每月租你2萬元
每月只要付他1.08萬元即可,其餘是可以不付的(縱使雙方訂有租約)
房東要告是告不贏的,說不定還要補繳漏報之租金所得
(可以參考土地法97條之規定及判例)
不過之前繳過的租金,便不能向房東主張退還
提供參考

0037shih wrote:
所謂房屋之租金,不得...(恕刪)


再補充一下
雖然可以依法定租金上限付租金
房東可能拿你沒輒
不過租期一到
房東肯定不會再租你了
確實是 房客的福音

房租也依法可降價了

但房東在哪裡找得到

tieera wrote: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記得是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2000萬X2.8%年息X10%=5.6萬

若分租套分再除間數 5.6萬/20間=2千8/間
.(恕刪)



過兩天,政府公告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賣價,不得超過公告地價總價的百分之十為限

贊,住者有其屋






不知店面是否也適用?
tieera wrote: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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