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eera wrote: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記得是年息百分之十為限2000萬X2.8%年息X10%=5.6萬若分租套分再除間數 5.6萬/20間=2千8/間 政府有一份規則.你看看有沒有不一樣之處. 大家也來討論看看.政府在出租不動產時.是不能低於當期課稅現值百分之十.http://www.mofnpb.gov.tw/Web/EdictPrint.php?page=TablesNewDetail&TRE_ID=543&print=1最新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財政部98年7月3日台財產接字第09830006081號令訂定財政部99年10月11日台財產接字第09930010452號令修正其中四、出租之租金標準:(一) 公開標租者:1. 標租底價,基地年租金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房屋年租金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依租金率競標,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以基地年租金率競標。2. 得標後不動產之年租金,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但基地及房屋一併標租時,基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得標之租金率計收;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二) 逕予出租者:1. 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符合行政院訂頒「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二點各款規定者,得按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房屋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
tieera wrote: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恕刪) 所謂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算法應該是:土地申報地價(公告地價*0.8)與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稅單之課稅現值)之總和*10%為"年租金"上限舉例來說如果權狀30坪房子的土地持分面積為25平方公尺,公告地價為5萬元/平方公尺,課稅現值30萬元年租金上限=(25*5萬元*0.8+30萬元)*10%=13萬元月租金上限=13萬元/12=1.08萬元假如房東每月租你2萬元每月只要付他1.08萬元即可,其餘是可以不付的(縱使雙方訂有租約)房東要告是告不贏的,說不定還要補繳漏報之租金所得(可以參考土地法97條之規定及判例)不過之前繳過的租金,便不能向房東主張退還提供參考
tieera wrote:.日後各地區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記得是年息百分之十為限2000萬X2.8%年息X10%=5.6萬若分租套分再除間數 5.6萬/20間=2千8/間.(恕刪) 過兩天,政府公告 日後各地區房屋之賣價,不得超過公告地價總價的百分之十為限贊,住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