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進入要付訂金的階段,
跟建商拿合約回來看,
雖然裡面有把內政部公佈的應記載事項列入,
但沒有列入停車位與共有部份相關事項。

我買的是下圖的騎樓式透天,一樓前半是騎樓(可停車),後半是客廳,
像這種車位在契約上應用下列何種方式記載呢?
騎樓雖然是私人財產,但一定要開放公眾使用嗎?
外面可以用鐵捲門圍起來嗎?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_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_,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_號之停車空間計_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號車位_個,其車位規格為長_公尺,寬_公尺,高_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另外我買的是朝南那一排的透天,
這樣公用的共有部份(社區內的那條六米寬巷道以及外面的電動大門),
我也算持有者嗎?還是只有朝東和朝西的那兩排前庭式透天才算持有者?

先感謝大家的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