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自用住宅買賣的疑問??

hi

請較一下

我名下有三間房(1間自住宅+2間小套房)
一間是去年下旬(我生產前)購入的新北市自住宅(戶籍仍在北市未遷戶籍)
一間原是我婚前購入的新成屋套房,婚後已改轉賣給我妹(不在我名下了)
但他資金不足用改一間他名下的30年小套房抵屋款(過戶給我仍有貸款...有金流交易)
另一間是現金購買的海邊度假套房(無貸款)

問題1
我有把婚前買的新成屋小套房曾申請自用住宅
但三年後結婚轉賣給我妹
所以照理說我名下已無自用住宅?


(但有三間房,兩間有貸款...均未設定申請自用住宅)



目前自住宅未申請自用住宅(考量依些因素未遷戶籍)
小孩出生後請公婆幫忙帶
但因為住家離公婆家太遠
只能當假日父母
變成想每天接小孩但公婆以交通時間太久為由拒絕(因為下班去接小孩早睡了她們認為這樣接送往返沒意義)


但我總決小孩跟我不親
公婆又很有佔有欲讓我心裡不舒服


奢侈稅當前
我購入這間新北市自住宅未滿一年


若我打算賣掉換屋到離公婆家近一點
但又怕被課徵奢侈稅(覺得很無辜)

問題2

想問:

所以改先賣後買~採用自用住宅條款

是否
我就只要遷戶籍申請為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就可以賣?
我的情況應該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吧?

(之前那間自用小套房早已轉賣我妹已無自用住宅了)

但是否會受我名下另兩間小套房影響?



或者在奢侈稅上路前賣掉房子?
那認定的基準點是什麼?
確定完成過戶?
或者買賣契約日期?




總覺得沒錢換屋真的很痛苦................




請達人幫我解惑


並給我好建議

感恩

---------

感謝回答.........
那條件還真的很嚴苛..........

看來換屋無望了.....
除非奢侈稅上路前賣掉........(不可能的任務)

那奢侈稅上路轉賣
是以登記日為主
還是契約日為主呢?


---------

咦...
這篇文章大家看看 http://www.cw.com.tw/article/print.jsp?id=43190


他的自用住宅是指土地稅的定義喔
跟我的認知相同可是跟回答的大大說法算有出入??

課徵範圍:房子:財政部從嚴定義自用住宅,採取土增稅裡適用「一生一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只有一戶」,在此定義下,擁有第二戶以上的房子都屬非自用住宅 (含買進、受贈) 。


----


未來賣方課稅時點將以「簽約日」計算,並非外界預期的「買賣移轉日」

http://n.yam.com/chinatimes/fn/201104/20110416756903.html
2011-04-18 11:16 發佈
奢侈稅中的自用住宅認定 和土地法的認定不同

簡單來說就是你的名下"只"能有一間,

不管你是否登記為自用,超過一間就是不符資格

所以當然也無法適用先買後賣的方式!

除非你過戶只留下一間,才能免徵奢侈稅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