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幫我看看給延遲交屋的屋主的存證信函

尋覓了一年,終於在過年前看到房子,1月底簽約,屋主當時希望3月底交屋,我們想說給人家方便+過年跑流程也會比較久,於是答應了。

結果事實證明人真的不要太心軟!

2月中又和仲介、屋主見面,屋主拜託我們可不可以再晚點交屋,當時想說反正租屋到四月底,那四月初交屋勉強可以,結果~屋主後來又要4月20日交屋!!!!!因為她本來要送我們的系統櫃並沒有寫在合約裡(太笨了我們!),所以我們忍氣吞聲裝笑臉說好吧!但是若再延就不行了。

再三天就要4/20了,今晚屋主又說可不可以延兩天,我超不爽的,提到違約金,還說傷感情....我XX你XX的XX咧~我的感情就在這一延再延中蒸發殆盡了啦!!本來我們是想說出門在外互相給個方便,屋主看起來人也不錯,沒想到被軟土深掘......

所以剛剛去找了存證信函的寫法,自己胡亂寫了一下,我明天會看情形去找懂法律的看看。可否請高手先幫忙我看一下哪裡有疏漏呢?謝謝~

本人XXX於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購買XX市X區XX路XX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應有部份,(群義地政士契約書編號XXXX),於中華民國XX年X月X日簽訂之協議書中,雙方合意買賣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房屋騰空點交時間最遲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變更至最遲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點交,並不得再變更點交時間,賣方應於上述時間內騰空點交房屋,否則依契約第十條第二項約定計算遲延違約金。而今其交屋日期已超出契約書內之交屋時限,本人限台端於收到此信函7日內出面點交,並支付遲延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起至完成給付日止)之懲罰性違約金予本人。本人於中華民國100年X月XX日共匯款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圓整進入履約專戶,因此每日之懲罰性違約金為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圓整。若台端七日內仍未履行點交,本人得解除買賣契約,台端除了應將本人已付之房地價款(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圓整)全數退還以外,並應按已付價款同額之現金支付違約金,其因此所衍生之法律行為將由台端概括承受。
2011-04-18 1: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存證信函 屋主

wanttotravel wrote:
尋覓了一年,終於在過...(恕刪)


延遲交屋不是必然的解除買賣契約的因素,所以建議

可以改成本人將依台端違約為由訴請解除買賣契約!

其他的寫得很好啊!!
chiang:加減點一下(廣告)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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