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上的專家,因為現在是跟家人住,本來想說結婚後想搬出去住,年初時買了一間450萬的中古屋,結果家裡出現了反對的聲音,現在想要把房子賣出,我只想拿回本錢就好,這樣會被課徵15%的奢侈稅嗎?我名下真的只有那一間房子而已,感謝專家解答。
所謂非自用住宅即名下如有二間以上的房子只有一間可以為"自用"其它的均為"非自用"引用 ideamake 大大言論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038277&p=1#26263899
ywang724 wrote:所謂非自用住宅即名下...(恕刪) 你的回答也抄太兇了吧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038277&p=1#26263899
ideamake wrote:你的回答也抄太兇了吧...(恕刪) 抱歉引用 ideamake 大大言論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038277&p=1#26263899
謝謝各位的回答,我剛剛有去看了一下我的銀行的資料,上面的勾選的選項確實為確定為自用住宅,自用人目前確無其他自用住宅,利率為1.6X多,所以我算是自用住宅囉!這兩天煩惱到死了很多細胞,想說怎這麼倒楣,如果真的要被課稅,只好先把房子拿來租了。
Google來的:所稱自用住宅用地,則需符合下列條件,始能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部分出租或營業者,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地上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合於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每人分別於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換言之,如有二處以上自用住宅者,不能以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立戶籍申請適用,惟第二處以上之自用住宅,如有直系親屬設籍者,在面積限制範圍內,仍可申請適用。
買賣房屋的"自用住宅"和申報稅率的"自用住宅"不一樣。買賣房屋的自用住宅有所謂的"一生一次"或"一戶一屋",就是這次要打房的重點。申報地價稅率的自用住宅可以一戶多屋,只要不超過?坪即可(8樓正解)。以你的例子,房子只要不出租或營業就可以申報自用住宅稅率(一戶只能申報一屋,但直系親屬分別設籍可以合併計算,例如你和父母名下各一房屋),另外,你的房子可以在同一戶下申報所得稅購屋貸款扣除額。這是以前報所得稅的心得,有錯請糾正!*如果報紙沒有亂報,你家已有自用住宅(父母住的那一間),從嚴認定,你的房子買賣要扣奢侈稅。*你可以和家人商量獨立分戶(也分戶報稅),然後把戶口遷到新房子(人不必搬過去)這樣就適用自用住宅,不過誠如樓上所說一生一次就這麼用掉有點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