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現在阿公的遺產登記為公同共有(有六個繼承人)
而名下有一些農地 跟 祖厝為建地
因我爸不同意分遺產方式.所以僵了很久
到了阿公過世後半年.也還沒分清楚
所以叔叔跑去辦了公同共有.說是這樣先不用罰錢
可是現在我爸跟叔叔與4位姑姑關係也不太好
而我爸又沒讀多少書.有些事情愛逞強.....
導致現在變成這樣
然後又跑來問我問題..我查了很多有些說過半就可以.有的說不行
所以請教各位大大
1.土地不可能販售下.有可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過半條件 來做分割.過戶.贈予行為嗎?(就是說姑姑過給叔叔)
2.還是說要先結束公同共有狀態.才能有分割.過戶.贈予行為?
先感謝大大耐心看完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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