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市士林區 買了一間預售屋 因為不可換約 所以跟屋主在代書那簽約 並給了第一期款 合約上交屋日期是三月29號前交屋
前些日子 屋主存真信函跟我說 三月29號前如未能交屋 那我們的合約就自動無效 (我電話問建商 建商說3月29是來不及交屋的) 請問各位大德 三月29號前 是當時推估的時間(代書寫的 其實我對何時可蓋好房子並無概念)! 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是代書的疏失 還是賣方在騙我呢? 我覺的他是不想賣了 我該怎麼辦呢? 頭期款還有部份被屋主拿走了呢! 我該怎麼辦呢?
補充契約或是例外條款 必須是雙方同意並且共同用印的
絕非他單方面發個存證就算數
依妳的狀況 其實是賣方違約(因為當初她承諾妳3/29 但是做不到)
妳可以要求兩種
1. 可以延長到期時間 但是賣方必須補償一定損失(兩造再議)
2. 不延長(或談不攏) 就按照合約中的違約條款請求交易付款的返還與主張違約補償
傻了他
話說代書不都是買方找的多嗎?
因為交易的代書費 都是由買方支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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