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一個問題,我媽在上海有一間房子,因為兩個月前跟我大哥(同父異母的哥哥)鬧得不愉快
因此一時賭氣去法院把上海的房子過戶給我大哥他兒子,但現在他們又和好了
因此他們今天去法院要把房子再過戶回來時才知道,大陸房屋過戶要繳納20%的贈與稅~~~
因此當場傻眼!!!如果這樣一來一會就等於要繳了40%的贈與稅了
想請問各位如果像這種情形在短時間之內房子過戶出去再過戶回來同樣過戶給同一個人的話
有辦法避掉那贈與稅嗎!!!?
jerome0411 wrote:
因此一時賭氣去法院把上海的房子過戶給我大哥他兒子,但現在他們又和好了
因此他們今天去法院要把房子再過戶回來時才知道,大陸房屋過戶要繳納20%的贈與稅
大陸直至目前為止,是沒有施行遺贈稅的,樓主要不要確定一下到底是以什麼名目徵稅的?
如果是個人所得稅,文中所提,受贈與人為贈與人之孫子.依據規定,也無需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贈與三種情形可以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不屬於上述規定三種情形之一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受贈人應當按照「應納稅所得額×20%」的計稅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
倒是台灣的贈與稅之課徵對象係採屬人主義兼屬地主義,現行稅率為課徵標的物價值的10%,只要是經常居住國內
之國民,即便境外贈與也需繳納,否則將來該筆款項匯回台灣,如經查獲.除了本稅外,可是加繳納罰金的.
要先過戶給你父親.再過戶給你.哥哥的兒子.但是.先決條件.你母親與父親的婚姻關係.再中國法律上要存在!!這樣才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現在大陸.為了防止個人房屋買賣.利用"贈與方式"躲避營業稅........所以都查的很嚴!!!.
但是.為什麼要過戶來過戶去? 過戶給你大哥"兒子".還不是等於是你.同父異母"大哥"的!!!...........
如果只是家產糾紛.還是以速戰速決.現金為王.以免有後遺症.....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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