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如果露台權狀上登記在陽台的坪數,可以蓋遮雨棚嗎?』

我的露台本來沒有蓋遮雨棚,
但是樓上的住戶不斷會有人丟煙蒂、滴暖氣水下來,
反應好幾次了,每次都只有幾天改善而已,
所以想說應該要蓋遮雨棚了,
但是又不想違反法規,
所以拿出建物權狀出來算一算看看露台到底是怎樣處分,

目前,
前後陽台的實際面積大約是2坪多一些,
但是權狀上的陽台面積卻有6坪,
這當中的落差差不多就是露台的面積了,
禮拜一我會去查同一棟其他鄰居的謄本,
如果樓上住戶們的謄本中,陽台面積只有2坪多,
那露台應該就是計入我家的陽台了吧?

問題一:
我家像露台的陽台是否可以申請加蓋屋頂?
陽台正常應該有屋頂阿~(是嗎?)

問題二:
如果管委會說我加蓋屋頂會影響外觀,
那這該怎麼算?
我很希望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改善,
但是『影響外觀』這句話好像太好用了,
我也不希望犧牲我的合法權利阿~

希望版上有高人可以幫我小弟出點意見,感謝。
2011-01-23 1:29 發佈
內政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另外露臺的定義
露台不計任何面積,亦無產權登記;因其不列入任何面積計算中,亦無持分的問題。使用上依不同情形,劃定不同區分使用;如屋頂露台,屬共用部分,並不歸屬頂層住戶,若頂層住戶私自隔離圍繞屋頂露台,作為私用,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屋頂露台作為依法規設置之避難平台,更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另如建物退縮而產生之露台,因無公共走道通達,可經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作為約定專用,供當層住戶使用。

所以露臺叫做約定專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貧窮中年宅男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335&t=657526&last=20420170
參考一下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各縣市有各自規定
T大,你PO的都知道,
我的意思是,
那塊露台根本不是露台,
而是我家陽台,
計入我家權狀中的陽台面積。

我本來以為只是約定專用,
所以裝潢時就沒作遮雨棚,
事後才發現,
靠,主建物18坪,陽台竟然有6.5坪?
所以才會發現那塊『露台』竟然是我家『陽台』,
而根據建築法規,
有加蓋的才叫陽台,
那麼,是不是當初建商根本沒作蓋就交屋,
其實政府那裡的圖是要有蓋的。

--
其實我家住一樓啦,
那一塊地就像防火巷,
建商有圍好圍牆給我,
有的建築論壇好像說那叫做『平台』。

PS.那也不是法定空地,法定空地不能計入權狀。
PPS.約定專用也是不計入權狀的。
PPPS.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管轄範圍有包含私人產權的陽台嗎?

zerotime wrote:
T大,你PO的都知道...(恕刪)

建議您可以調閱當初您那戶的竣工副本圖,陽台、露台的定義在技術規則中差別就在於有沒有頂蓋,我想有個可能就是您所說的那個露台部份有頂蓋而在圖面上註記陽台,但一般通常會在圖面將上面頂蓋投影下來的範圍打虛線,而一部份註記陽台、一部份註記露台,地政人員在登記時是依註記的用途作登記,所以我想如果如您所言,陽台多了,有可能是人員在登記時,看到圖面上只有寫陽台,就把連露台也算進去了,不過詳細的情形還是要把竣工副本圖(有建管單位核章的那份)調出來看才比較清楚。如果是登記的錯誤,必需申請更正,這個比較麻煩,因為不知當初這個部份建商是否有把售價算進去,而登記錯誤不能影響建築行為的檢討,就是說要將露台加頂蓋的話,必需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這部份必需找建築師辦理。

mlmt wrote:
建議您可以調閱當初您...(恕刪)


有點離題一點,請問一下,所謂的加蓋,是否包括 塑膠的採光罩? 鐵皮算不算,
還是水泥建的才算??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