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9年)有賣房屋的朋友,今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記得計算「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試算後選擇較有利的方案申報。需要特別注意,台北市及新北市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今年均有大幅提高,記得精打細算合法節稅。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2 條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依上述稅法規定,出售房屋後於隔年五月申報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有兩種計算方式,可以擇一申報。
A.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B.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A.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房屋賣價-(房屋成本+其他成本)= 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房屋成交價額1000萬-(房屋取得成本700萬+裝潢100萬+仲介費50萬)=150萬財產交易所得額
150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特別注意的是,以上均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所得稅法裏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X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額
如果沒有證明文件,可以依照財政部每年頒訂的「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例: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37%X房屋評定現值600萬=222萬
222萬即為出售房屋後應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
「九十九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http://arthur5191.pixnet.net/blog/post/26394335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