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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底時, 透過仲介賣了人生第一間房子
簽約時, 於合約上簽訂11/1 前交屋
但買方是賣了原本的房子, 然後來買我的房子
後來代書說因為政府的打房政策(一個人貸第二間房子會限貸), 造成delay到我這邊房子貸款的時間
所以要11/10才能交屋
代書昨天又說, 因為政府的打房政策, 抽查到買方的案子, 所以要這週五才能交屋(錢我要下星期一才拿的到)
但是, 當初簽買賣合約時, 因為仲介說買方原本的房子賣掉了, 要先搬出來, 才能交屋, 才能貸我這邊的房子
所以我就簽了提前交屋同意書, 買方早已於10月初就搬進去我的房子了...
這期間, 我的仲介完全不關心我房子的交屋時間
因為delay交屋, 我也跟仲介抱怨過delay不是我的問題, 但仲介也不理我, 說叫我找代書
想請問大家, 假如這週五仲介或代書又因為別的理由, 造成無法交屋, 我有什麼可以保障自己權利的方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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