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最近將原來住的房子給仲介出售,因為簽的是專任約有底價(第一次賣屋不曉得專任/一般的差異)
賣了二個多月,一直沒有人出價,要不就是出個芭拉價,想說賣不出去就留下來自住,
但沒想到最後一個星期突然有人出價(我的底價),仲介就馬上約我要出來簽約,也沒要給我看議價書,
因為當晚確實有事無法前往,沒想到晚上10點多,仲介又打來說已達底價(仲介底價)並發了封簡訊恭喜我房子成交了,
但我從到到尾沒看到議價書,且家人有意要自住,沒想到仲介以已達底價,房子必需賣出,不然就是違約,(有恐赫的口吻),
且我有請他們傳議價書給我,但一直沒傳,後來就寄了存証信(含議價書)給我,要求我在他指定的時間出來簽約,不然就是違約,
我並沒有簽任何議價書,而現在仲介委託期也過了...
我這樣會有什麼責任嗎?
其實我也想賣,但是因為仲介的態度實在讓我驚嚇到....
畢竟出的價錢也還不錯,但總之搞的我心理也很不爽,出再多錢我也不賣
回歸現實面,買方出價達底價要出售這件事情跟專任約或一般約無關喔。
買方出價達委託價格,賣方不賣則違約。並不會因為您簽的是專任約或一般約而有所改變。
只是一般約(屋主)投機取巧的伎倆比較多而已。
再來,因為習慣上在台灣幾乎沒有人買房子買開價,所以您會覺得一定要議價。
所以會有應該要有"議價書"這種東西存在才對。
現今所有的斡旋單、要約書都是用來要求屋主"同意以買方所願意支付的金額"成交。
因為買方所要求的金額是屋主未承諾出售的價格。
而您的情況是買方直接答應以屋主要求的金額購買,當然不會有議價的過程囉。
買方也未必會有簽立單據以示購買承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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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既然您有銷售意願。又何必刁難買方呢?
而且誰也不願意興訟,相信他們只是希望您出面簽約罷了。
小的建議您出面簽約,但是以仲介服務不周為由要求減少服務費的收取。
相信大家見了面,您要賣、他要買。仲介沒有理由說不。
雖然不是皆大歡喜,只是沒那麼糟啦。
鬧到法院去搞不好,買方沒買到,你也沒賣掉。
只有那個服務不周的仲介賺到飽,還不用承擔買賣交屋之後的風險。(根本沒成交還有錢賺)
若是判賠,未來勢必也會將這筆金額加諸在下一任買方身上。對誰都不好。
p.s.目前怎麼看都對仲介有利的證據比較多,跑法院又真的很煩。常常跑完都寧願花錢消災哩~還是有賺就跑比較實際些,別跟錢過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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