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母親過世 我與弟弟分割繼承一間房地產 各繼承1/2的產權
去年收到的地價稅是按自用住宅稅率計算(納稅義務人:我與弟弟)
本人原先名下並無任何房地產 弟弟原先名下有一間房地產(按自用住宅費率)
這幾天收到我與弟弟地價稅繳款書差點昏倒
我的繳款書是用一般土地費率課徵繼承的1/2房地產
弟弟的繳款書除了原先的房地產(按自用住宅費率) 另繼承的1/2房地產(按一般土地費率)
也就是說我與弟弟共同繼承的這間房地產是用一般土地費率計算
目前我的戶籍是登記在繼承的這間房產下(也住在這) 弟弟是住在和登記在原先的房產下
我要如何申請將這間共同繼承的房地產改成自用住宅使用?
是不是明年收到房屋稅時又要昏倒一次!
guru5010 wrote:
去年母親過世 我與弟弟分割繼承一間房地產 各繼承1/2的產權
去年收到的地價稅是按自用住宅稅率計算(納稅義務人:我與弟弟)
本人原先名下並無任何房地產 弟弟原先名下有一間房地產(按自用住宅費率)
這幾天收到我與弟弟地價稅繳款書差點昏倒
我的繳款書是用一般土地費率課徵繼承的1/2房地產
弟弟的繳款書除了原先的房地產(按自用住宅費率) 另繼承的1/2房地產(按一般土地費率)
也就是說我與弟弟共同繼承的這間房地產是用一般土地費率計算
目前我的戶籍是登記在繼承的這間房產下(也住在這) 弟弟是住在和登記在原先的房產下
我要如何申請將這間共同繼承的房地產改成自用住宅使用?
是不是明年收到房屋稅時又要昏倒一次!
記得沒錯的話
地價稅是用每年8/31為基準登記誰的名字誰繳
可能當時你母親還在,所以還是應該由你母親繳
還享有優惠稅率,後來到了年底 變成你和你弟繼承繳稅的義務
今年8/31就變成你和你弟的名字,所以就沒再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果要享有要再申請
需在每年課徵的40日之前大約是9/22號之前要到稅捐處或地方稅務局申請才有優惠
現在超過期限了
只能享有明年的優惠了
申請過一次,以後就可以繼續適用
建議你現在就去申請明年的,才不會到時候又忘了
自用住宅的限制不少
除了面積限制
還有本人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處為限
所以你弟和弟媳分戶也沒用,除非有成年子女另成一戶
還有也不能營業用等等...
房屋稅只有住家用沒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所以只要不是變成非住家非營業用或是營業用的稅率應該都一樣
原來我繼承的1/2房子要經過稅務機關申請才能享受自用住宅優惠
再請教一個問題,
可以將我及弟弟繼承的房子改為自用住宅 而將弟弟原先的房子(小坪數)改為一般使用?
因為這樣子算起來要繳的稅比較少
土地稅法第9、17、41條,及土地稅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簡略要件如下:
一 設籍限制: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 用途限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 處數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四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五 申請期限: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六 稅率:合於上述要件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七 申請應備文件: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樓主本人設籍於該地且符合上述要件即可申請,令弟尚未將戶籍遷入則不符。
就節稅角度言:若該標的日後有移轉之虞,應將另弟之戶籍資料於移轉前辦竣,降低因年久未移轉產生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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