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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買社區型住宅的悲哀嗎?


一年前,我們在台中縣買了一棟社區型的三樓半透天+一個前院停車位(獨立產財)

剛入住的時候,我們就有打算要加蓋停車位上的雨遮

因為那時候我們有新生兒即將要出生(在我的肚子8個月)....

但是當時被剛成立的社區委員以「社區景觀」為由,限制加蓋

但是一年後,歷經幾次的大風大雨,我實在覺得沒有雨遮停車很不方便

要一手撐傘、一手開車門、然後還要一手抱小孩、最後還要一手開門

有時候雨大到開門時會直接打進家裡面....真的很不方便《勿筆戰,謝謝!》

這一年多來,我們一直有向管委會申請要加蓋雨遮,但都被「社區景觀」為由限制

這一年裡我看了其他的住戶,頂樓加蓋雨遮的加蓋雨遮、2F以上加蓋防盜窗的加蓋防盜窗

甚至還有A區的住戶把4F前檯都加蓋到封死了....

這些都是外觀可及的部份,但卻都沒有因「社區景觀」為由而遭到限制

只有我們這幾戶,還傻傻等管委會核準加蓋..


----------《插個題外話》


還有,雖然為一個建案的社區!但是此社區分為三區「A、B、C」

除了A區鄰路之外,B跟C都有各自的出入口

簡單的說!A、B、C三區是不能互相往來的

為什麼要提這個!?

因為我們這個社區的管委會主要委員分配如下!

A區:1位、B區:2位、C區:2位...共五位

重點我想說的事!這五位管委有自己協調好,希望各區管各區的

因為A區用不到公設電、所以不想繳公設電的錢

那C區有些住戶也用不到公設電、所以也不想繳公設電的錢

搞到現在很多住戶都「因為覺得自己用不到」所以大家跟著也不想繳..

那這樣子又何必要有「管委會」!?大家各管各的不就好了....

他們一年多開了三次會!沒有一次是有通知全體住戶的

我們會知道他們有開過會,是因為他們有發「會議記錄」給我們

誇張的是他們六月開會、九月才將會議記錄的內容通知各住戶


----------《回歸正題》


讓我們最後會生氣的是!當我們最後一次以「社區景觀」遭拒的時候

我先生就指B1的住戶(管委會委員之一)旁的停車位不是也加蓋雨遮了嗎?

結果管委會回函「B1及B25側院採光罩為單一性質、沒有相鄰住戶的問題亦非前院」

看到差一點沒有氣死...

跟我們相鄰的住戶只有一戶,也就是說靠這裡面只有我們兩戶相連

但我們倆都因社區景觀的問題遭限制加蓋!

難道這就是買社區型住宅的悲哀嗎?還是守法的人就該被欺負呢?


現在我們也懶得再等回應!只想快點解決雨遮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些文!大部份的人都請我們先找建築師代申請「雜項建照」

因為這樣可以確定雨遮的合法性!

我想請問,除了這個方法,是否還有其它合法性的方法可行,謝謝!


我一直覺得「社區的價值」除了社區的外觀之外,重要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相處

我也很幸運跟旁邊跟我相連的住戶也有同樣的觀感

只是對於管委會的行為,我真的很沒有辦法苟同...

2010-09-23 11:56 發佈
依小弟問過台北縣政府法律咨詢處及工務科"類似案件", 只能說:
公有, 共用,或約定專有部份等...的雨遮應該是不能裝的
==========================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但若您家庭院, 不知是否是專有部份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

專有部份的定義, 我查網路是分三種, 台灣用那一種認定, 小弟不清楚
建議是直接找"專業律師"問最快, 不用等管委會的批准

我們社區的案例是...縣政府說, 只要住戶大會開會通過, 所做的外觀改變格式統一, 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他們會"通融"的

若您問過後, 專業律師回覆您說其他人的雨遮是違法的, 您可以向縣市政府權責單位舉發
以上是我查詢網路, 並詢問縣政府各科室所得到的回覆, 但我感覺...問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最準確, 以上建議
Brilliant99 wrote:
依小弟問過台北縣政府...(恕刪)


您好!先謝謝您的回答

我們前院每一戶的停車位都是屬於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只有車道是屬於公設!

謝謝
威脅他
不給我裝的話
我就舉發大家
大家都不要裝的話我也認了!!
good idea.....

standdesignco wrote:
威脅他不給我裝的話我...(恕刪)
忍忍忍
standdesignco wrote:
威脅他不給我裝的話我...(恕刪)


沒錯....直接檢舉電話給它打一打,然後就是溝通....協調....這一套,

公家的怕麻煩,甚至根本也懶得管,

免驚,是我的話,甚至直接讓管委會『清楚知悉』電話就是我打的,

要喬,麻煩先跟我約時間!
飛鼠王.驆劭 wrote:
一年前,我們在台中縣...(恕刪)

不是很仔細的讀完,大概看了一下,
您抱怨的大約就是沒有雨遮會使用不便以及管委會標準不一,
有的人有裝,而你們卻不能裝,
既然如此,
阿你就裝阿,雨遮這東西本來就很難合法,
什麼外觀統不統一的都一樣,
連委員都裝了你還在等什麼?

如果還是不放心,
寫個存證信函給主委,
要求他一個禮拜內拿出『社區公約』(須經過社區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不是那5位通過就有效。),
裡面寫得明明白白不得裝設雨遮,
如果你們社區根本沒有『社區公約』(就是社區的憲法啦~)
或是裡面沒有載明不能裝設雨遮,
那管委會不管用什麼方式『告訴』你都沒有用,
因為於法無據。

--
你們社區幾戶阿?都分成3區了才5個委員?
一年多才開3次會...
如果你是社區成立時就搬進去住的住戶,
你有印象有開過所有權人大會嗎?有很多人的那種~
如果沒有...連管委會也是沒合法的...
(是的,管委會組織章程也是要經過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才行。)
飛鼠王.驆劭 wrote:
一年前,我們在台中縣...(恕刪)</blockquote

當初也看過社區型的 不過發現公設不低又要繳管理費 且不想跟其它人牽扯不清後來就買臨路型 還好沒買社區型

社區型管理就是一個問題 管理費愛繳不繳 有人賴皮不繳 其它人就會有樣學樣 社區品質就慢慢下降

你就跟主委說 要就全部社區都不裝雨遮 已經裝的就要拆掉 不然叫他少管閒事 因為他沒立場管

人啊柿子都是挑軟的吃 人善被犬欺
我也認為哪來的理由一堆 為什麼別人可以裝 我們就不行

不要說一些什麼側面後面 有連沒連的可以 正面就不行

這道理都是主委自己在講的

你就給他裝下去 看看他們要用哪條法去治你

他們不可能去找拆除大隊吧? 找來的話要拆大家一起拆

不可能有側面合法 正面非法要拆這種問題

Brilliant99 wrote:
依小弟問過台北縣政府...(恕刪)


引用一下Brilliant99大列出的條文..

這問題很簡單,請看條文中有"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所以,操之權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果您有辦法拉到社區3/4住戶同意您的雨遮,那管委會就必須讓你做囉!

小弟愚見,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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