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一.陳二.陳三共三人,說他們三人擁有共三分之二的土地權利
被告~我奶奶的媽媽的爸爸...以歿(真是久遠),現土地繼承權利人共33人,說我們僅有三分之一的土地權利,
要求我們依原告所畫之分割圖分割
訴訟聲明:
1.要求我方33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三分之一?
2.要求我們依原告所畫之分割圖分割?
3.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
我的疑問是,公同共有怎麼證明我方是三分之一,原告是三分之二,我們彼此無親戚關係,亦無往來,也不知奶奶的媽媽的爸爸尚有土地未繼承(民國六年去世),對方僅提出
原證1土地謄本影本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原證2戶籍謄本
附件1奶奶的媽媽的爸爸後代親屬系統表
這樣就可以證明民國六年時的土地權屬關係嗎?對方想這樣分割我們就要照這樣分割嗎?對方又說他們的三分之二公告現值為98萬多,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這代表的意義是??
那如果我們不同意的話,可以怎麼處理呢?請達人賜覆建議,謝謝

紅色為三分之一分割土地,紅色之間還夾有一條土地,中間橘色為道路,綠色為三分之二分割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