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七月完成交屋後
交屋當下 因為土地權狀不足合約 故找補我三萬多
(這邊要跟各位說:合約看清楚點 缺多少就補多少 沒什麼1%不找補的 幸好我那時候很努力看合約)
我拿到找補的錢 整個交屋也完成了 該簽的都簽了(應該吧~) 工地經理也在交屋那張簽名了
結果最近 建商又拿了一份土地權狀 說他們把缺的補齊了 希望我們把那找補的錢(三萬多)還他們
我心中當然不願意(0.6坪的工業用地要三萬六 誰想都不願意) 想說我都交屋完成了 為什麼還要買這麼貴的土地
所以我想問的是 請問一下 建商這樣合理嗎?
如果不合理 我在法律上應該怎樣說才站得住腳 ? 或是有案例的嗎?
基本上請各位大大依照法律為出發點 幫忙解答疑惑一下
ps. 我看了一下土地權證是在九月多才登記 我在七月多就交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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