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後,那建商未賣出等同住戶,也需繳管理費(60/p這需要)與管理基金(200/p)?

最近買了一棟房子, 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後
建商合約中需預繳六個月管理費(60/p)與管理基金(200/p)
現在管理委員會後,那建商未賣出等同住戶,也需繳管理費(60/p這需要)與管理基金(200/p)?
還是,我買了房子, 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仍需依建商合約由我方繳
我不明瞭,管理委員會後,那建商未賣出等同住戶=>第一手應由建商繳管理費(60/p這需要)與管理基金(200/p),不是嗎?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2010-09-13 12:06 發佈
有點奇怪,管理基金不是應該由建商負擔,怎麼會是住戶要繳呢?
記得法條有註明建商需提供多少比例的管理基金,以交後由管委會負責不是嗎?
是按比例去均分的,
EX:某社區共有100間房子
建商已賣出80間的房子,
剩20間房子未賣出,
建商是要出20間房子的管理費。

管理基金不知道是不是建商在蓋房子時,
提撥到政府的基金(公設點交後,會匯到社區管委會)
如果是的話,管委會是不用出錢才對哦!!
房子沒賣出去之前,建商需要付管理費沒錯
但是不需要付滿六個月,交屋給新住戶之後就該由該戶自行負擔了
不要連這點小便宜也要佔
另外,建商按規定需提撥一筆管理基金,但是通常對小社區而言是不太夠的
所以有些社區會由住戶另外提撥一筆管理基金,這也應該是由新住戶自行負擔的,與建商也沒有關係
當然,你也可以凹建商出,不過羊毛初在羊身上,建商一定會由房價賺回來的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
如依第十九條管理委員會後管理費對管理委員與建商無關才對
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建商未賣出需負責200/p管理基金?與住戶同
管理基金是建商跟政府申請使用執照時,提撥到縣府專戶中,等管委會成立後,跟當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登記後,管委會就能去一般銀行開戶,取得存簿後,就能跟縣市政府領取管理基金。

管理基金政府只會撥給管委會專戶,因目前我在辦理這件事,所以對流程還有點了解。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這問題很簡單, 所有權人是誰就誰繳

沒有賣出去的所有權人應該就是掛在建商某人名下

所以該員就是要繳他名下的這些管理費

這不管多久都一樣的!

我們社區3年多了, 有很多車位沒賣出去也都是要那位掛名的人繳費用!
(實際上就是建商出錢!!)
jerry0833 wrote:
最近買了一棟房子, ...(恕刪)

新建案的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基本上建商會移撥2筆款項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
2.預收屋主繳納之6個月管理費(管理基金)
前項的金額爭議性不大
後項就看建商的態度而定
有些建商會以第一戶交屋後開始起算管理維護費用(保全 物業 清潔 機電維護 大小公電費 ),這樣當管理委員會
成立,在移撥到管委會的餘額就不是很多了!
比較好的建商會視交屋狀況到1半以上並才成立管理委員會後才起算,這樣管理委員會能運用的管理基金才會多!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jerry0833 wrote:
最近買了一棟房子, 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後
建商合約中需預繳六個月管理費(60/p)與管理基金(200/p)
現在管理委員會後,那建商未賣出等同住戶,也需繳管理費(60/p這需要)與管理基金(200/p)?
還是,我買了房子, 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仍需依建商合約由我方繳
我不明瞭,管理委員會後,那建商未賣出等同住戶=>第一手應由建商繳管理費(60/p這需要)與管理基金(200/p),不是嗎?...(恕刪)

應該建商未售戶也是要繳錢
不過建商會從交屋日開始切再把你的錢拿回來!
做人好難~做好人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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