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南院龍98司執賢字第6207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07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趙冠豪即趙國光之限定繼承人、趙婉妤即趙國光之限定繼承人、趙怡
喬即趙國光之限定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
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
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
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
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
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
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
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
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
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
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
丙、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如非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者,該
票據應由受款人背書,否則視為投標無效。
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標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
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款之票據者,其投標無效。如果得
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
院民事執行處各股書記官(請事先聯絡)。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9月7日下午2時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
民事執行處投標室〈一〉第1至4號標匭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9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
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
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
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
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
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
連帶賠償。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
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
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
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
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
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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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執字第62073號 財產所有人:趙冠豪、趙婉妤、趙怡喬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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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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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東區 │光明 │ │6000 │建│2217 │10000分之42 │221,000元 │
│ ├── ─┼─── ─┴─── ┴─ ──┴──── ──┴ ─┴─ ────┴───── ─┴─────── ─┤
│ │備考 │段界調整前東興段0258-0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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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 ─┤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 │-------------- │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 │要建築材料 │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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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406│臺南市東區光明│25層樓│8層 :89.73 │陽台11.2、 │ 全部 │1,465,000元 │
│ │ │段6000地號 │房、鋼│合計:89.73 │花台1.1 │ │ │
│ │ │-------------- │筋混凝│ │ │ │ │
│ │ │臺南市東區小東 │土造、│ │ │ │ │
│ │ │路244號8樓之3 │住家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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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335建號之持分;段界調整前東興段01194-000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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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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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係無人居住。詢管理員:債務人夫妻於系爭建物燒炭自殺身亡係凶宅 │
│ │。另於地下2層有1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C38)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 │
│ │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另據警局函覆:編號1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嗣據鑑價 │
│ │報告指出,該建物無水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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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3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居)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本件訂於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
│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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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姓名:梁漢強
函稿代碼:5.18.2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
股別: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