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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老公寓佔到建商空地,要我們拆屋還地該如何因應???

本人去年度購買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約30年的雙拼5層樓公寓(每戶約31坪權狀),住了一年多原本旁邊的水利地今年初被國有財產局出售賣出(該水利地地下有排水涵管,但現已不用,當時拍賣公告還說,非經公告該水利地函管設施非經公告不使用,否則不得進行拆除函管等設施另行他用),該地由某建商得標(他已經買了另外旁邊的空地準備蓋屋),
現在建商申請鑑定地界,鑑定結果為本人住所屬約30年建物有占到部份他們新買的原水利地,今日收到建商存證信函,要我們文到10日內拆屋還地,據當時鑑地打地標的地政人員稱,我們的主建物是有占到部分他們的地,但是主建物如果有占到,通常是不會要拆屋還地,但是也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可查詢,請問有相關法律知識的大哥大姊們,該如何因應該狀況及此存證信函情形??謝謝大家!

之前建商(只是小建商,建案沒有超過五個)有談要合建的事情
開了兩次會
第一次開會還說原本權狀30坪的公寓,只能分得權狀17坪左右的電梯大樓(挖哩三房換套房)
弟二次開會 畫了合建的幾個草圖沒有具體方向.....感覺不出誠意
所以條件談不攏!~~出局
最近幾天就收到這個存證信函

這下子小蝦米要跟大鯨魚對抗了!~~

下圖示建商寄的存證信函內容
30年老公寓佔到建商空地,要我們拆屋還地該如何因應???

建商自己畫的佔用土地圖(沒有比例尺,也沒有說明佔了多少)
30年老公寓佔到建商空地,要我們拆屋還地該如何因應???

地政事務所鑑界的資料
30年老公寓佔到建商空地,要我們拆屋還地該如何因應???
2010-08-26 0:30 發佈
先找找看有沒有當初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者是保存登記,如果是合法建物的話一般來說不可能會侵佔到他人土地(除非當時有弊案),有此資料再給地政單位重新鑑界一次,反之如果是非法的話就無解了!以上供參考
我覺得沒什麼好因應的,就讓建商告到法院吧。
最差的結果也是拆屋還地吧。

另外你買到的房子假設確實占用他人土地,也許可以向賣妳房子的人求償,
但是也是要走法律程序。

另外你的房子有無登記?有無增建?這些你可以先查查看。
數值圖上看起來的確有佔有的情形,但是實務上這塊所謂的水利地應該是畸零地,應該無法單獨建築,

而且非經公告該水利地函管設施非經公告不使用,否則不得進行拆除函管等設施另行他用,以上這些

就表示按照建築法規這部份需要退縮且不能使用,不過我是建設公司的話,我還是會寄存証信函確保自己的權益

以免爾後有糾紛。

自己去申請鑑界,在確認一次吧

無言無鹽 wrote:
數值圖上看起來的確有...(恕刪)


無兄實乃狠角色也
要不然就是內湖在地人
人家樓主只講這樣,您都查的到,了不起!
我的見解和無兄一樣(哈哈,我是跟屁蟲)
剛想要回,就看到有人跟我想的一樣

有得磨啦
建商的手段
只是這次你們略為理虧一點
該建商之前已經購買了87-2 及87-1的建地
另外還有圖面沒有顯示的一塊空地(現為停車場)
最近建商買的應該就是無兄圖面的黃色的畸零地的部分
整個湊起來是一個完整的建地


本次合建
原本建商是跟圖面右上綠色的那棟建物談合建
也是條件談不攏所以 找到我們這棟

TO:無兄:

您果然是狠角色
這樣您也可以找到相關的圖面果然厲害!~~


這是越界建築的問題
一般不會弄到拆屋還地,不過你要有心理準備花一筆錢買那塊地,價格談不攏就只能上法院勒
另外地政事務所當初鑑界有無過失,如果有的話,應該可以申請國賠~

民法796: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一般來說
除非有有效租約或是使用權
拆屋還地幾乎都是地主勝訴
??
這要看版主的房子到底有多少是佔到人的地,
如果是全部,當然拆屋還地無法避免,
如果是一兩坪,應該是買下佔用部分的地即可
小弟補充一下,國有財產局在拍賣之前應該會申請鑑界才是,按照樓主所述似乎有點不符實務上的程序
最嚴重也不會拆屋還地啦,只是和遭佔用的地主買遭佔用部份的土地………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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