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買房子跟建商 有紛爭怎辦?

各位大大

因為驗屋發現許多工程未施作,所以把銀行貸款停下來,建商自己說要延一星期交屋(到7/24),但因地政士(跟建商關係良好)已把房屋過戶(7/14)給家人,建商寄存證信函給家人,主要是說文到後七日要匯款。
今日我與家人去看屋,打算要看屋後匯款,但負責人避不見面(家人在地下室有遇見他,會計說連絡不上他),但房屋該施作的工程是有持續中,但早已過了該交屋日期(7/17)。

主要原因 是 該房屋為六米高1F,內有2F有夾層房屋(有權狀),但一開始看屋,2F是封起來的,也無樓梯上去,但7/17要驗屋(因該公司會計說7/16後才能驗屋),一用活動梯上去一看, 像個工地,管線外露,都是水泥地,無地磚,管線全無,還有三根鋼筋,六根有電線的塑膠管線突出地面,2F通風口旁冷氣口旁,牆壁破損 未補土,全室也勿補土 粉刷(之前當展示中心),原本的1F有管線都亂牽釘在牆上,很多電源操作蓋未補上,牆壁的鐵釘、鋼釘未去除,一些原本展示中心裝潢也未出除,負責人說 認知不同,現狀交屋!!!!,後說一星期要完成。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
1.驗屋不過,我們可以把這餘款列為爭議款,而暫停匯款嗎?

2.消保官也建議我們要寫存證信函,既然建商都寫過來了
我有寫了一下,請各位幫我看看

敬啟者:
本人"某某某"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與貴公司訂約購買台北縣____(address)_______號新落成房屋,該房屋契約書訂於七月十七日交屋完成,經本人與貴公司於該日驗屋,有諸多工程未施作,因此貴公司提議二十四日再次驗屋,實已違反第七條條文,故餘款列為爭議款項,等待貴公司通知驗屋且完成後付款。

另,貴公司因違反第七條條文,依第十條第二項條文,敬通知貴公司應該收到此文五日內完成驗屋且交屋完成,否則應給予解約,並同時賠償予以繳價款同額之違約罰金。若在上述催告日期前交屋完成,則依第十條第三項條文,應按每日以買賣總價款千分之一支付遲延違約罰金


以上。

不知道發這裡可不可以,請大大幫我看看, 謝謝
2010-07-21 20:24 發佈
請律師幫你看存證信函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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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商沒作到 你的意思就別過戶,只要你還是要買,已過你名下,要返還不是這麼簡單,合法的話,就要用官司贏了再說,不過,此時也多數合解了。
2.存證信函的原意是
我不同意你的看法,我的立場不一樣,只是不同意的表達,內容跟本就不重要,這是作為日後官司的基礎,時間點很重要,寄了對就對了。
我很肯定,這一方面我經驗可多了。你們還是會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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