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8年10月30日內政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99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我是在98年11月買屋簽約是簽舊制~但是99年8月才會交屋
現在有辦法有新制去交屋嗎?
(二)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我比較有意見是這條(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
舊制是賣方須扣除百分之一其餘才補給買方
這樣價差就差很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