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子賣出時,除了契稅還有一項必須繳給政府的稅—土地增值稅。但是當買房
子的價錢超過賣房子的價錢時,就符合政府的獎勵措施,可以將增值稅退回,本來
想交給代書一併處裡,但是代書表示這項業務要另收費3000元。哇哩勒!!才不過
一萬九千多敢跟我收3千,會不會太狠了?於是乎我決定自己去辦理,沒想到才一離
開座位,代書就酸溜溜的說,會有一定的困難歐!衝著這句話,我更是堅定的往前
衝,我就不相信辦不成。
到了稅捐處的增值稅股,看到都是專業的代理人,只有我是非專業,厚著臉皮問
了二個人,原來他們以里為劃分責任區塊,必須找賣出地籍的承辦人,給了我一張
申請表格後,就叫我到旁邊的小桌子填寫,只要把買、賣二個地方的地籍資料、買
賣價金填寫好就行了,那時心想原來這麼簡單,那個死代書還敢收我三千,媽的,
回家叫兒子好好讀書,長大以後當代書。
過了幾天,稅捐處寄公文過來,我以為是退稅通知,沒想到竟然是晴天霹靂,要
前屋主提出證明,證明我們沒有租賃關係,而且限時五天內答覆。先說明一下,當
初我遷入戶口時,戶政事務所告知,還有其他戶口在同一地址,問我要不要申請他
們遷出,我當時的反應本來是無所謂啦,但是隱約中又覺得不好,所以就如戶政要
求,填寫了一張申請單,這是二月一日的事,結果勒,對方硬是拖到四月二十七日
才辦理,連遷戶口的個人私事都那麼不在乎,怎麼會趕在五天內答覆稅捐處的函?
況且退稅是退給我,不是對方,他會在乎?我趕緊打電話給稅捐處說明,沒想到官
僚的公務員說了:我怎麼知道你們的關係?對方不願說明你就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
初要對方遷出戶口的證明啊,要不然要我們稅捐處怎麼辦?
第一、假設我是房東,我把房子租給人,那請問權狀是今年才變更成我的名字,在
屋主不是我的情況下,我可以租人?那我這樣說好了,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都是我
的,目前我租給別人,日後權狀名字登記到我名下,我都承認,真是莫名奇妙的理論。
第二、假設我是房客。那更不合邏輯,我都在繳另一間屋子的房屋、地價稅,稅捐
處是最清楚不過的,怎麼會有人繳稅不自住,然後再跟別人租房子住?這種想法真
奇怪。
此時代書的陰冷的奸笑浮現,原來真的有困難。不囉唆,我立刻到戶政申請當
出的需求申請書。結果戶政看到公文,也是臉上三條線,立刻幫我撥電話去稅捐處
說明。結果就是說不通,非要看公文不可,搞的戶政事務所的小姐也氣的冒煙,我
真的不懂,這種思緒的公務員對事務發展有何貢獻?搞到最後,戶政事務所的小姐
終於達成協議,將我當初申請事項開出證明,表示我真的有這動作,我是真的買賣
房子!
回到家後越想越氣,再仔細的看看公文,發現稅捐處根本沒有落實”個人資料保
密法”大喇喇的將我及前屋主的地址姓名都留在上面。這樣對嗎?我立刻撥打1999
市民熱線申訴。沒想到這電話還真有用,立刻幫我轉到稅捐處,這次稅捐處的回覆
就比較柔性,也承諾會將事情妥善處裡,當然不會只有一種方法,還是有轉圜的空
間,照他們的說法,那位鐵打的公務員不就破功了?突然浮出代書尖笑的臉突然又
被我撕碎了!
再等了三週,我終於收到公文,也終於還我公道了,此事件說明了:
第一、買房一定要確認空戶,如果有前屋主戶籍仍設在原址,不要客氣,一定要向
戶政事務所要求他遷出。這有法律的保障,如果超過四個月未遷出,依法會將前屋
主自動遷到戶政事務所並罰款。
第二、目前公務員大部分都很優,只有少數的部門及公務員思維仍停在以前,遇到
這種講不通的,就打市民熱線吧,這電話都會追蹤辦理情形,有一定的效力,當然
你的理由依據要充分,也不是無理取鬧就可以的。
第三、代書真的很好賺……。
哈拉老頭 wrote:
當房子賣出時,除了契...(恕刪)
看不太懂.....
請問
1.是否重購的房子一定要自住才可以退增值稅?
2.稅捐處要前屋主提出證明,證明您們沒有租賃關係....請問稅捐處想要甚麼樣的證明? 切結書嗎? 要不然還有甚麼證明能說明您們沒有租賃關係? 是很難取得的證明嗎?
caesar1040 wrote:
2.稅捐處要前屋主提出證明,證明您們沒有租賃關係....請問稅捐處想要甚麼樣的證明? 切結書嗎? 要不然還有甚麼證明能說明您們沒有租賃關係? 是很難取得的證明嗎?...(恕刪)
他的問題原本沒那麼複雜,
因他在戶政事務所辦戶口遷入時,雖然有提出讓前屋主遷出的申請,
但前屋主在四個月期限內還沒將戶口主動遷出(遷到其他地址),
而他又在這四個月內就申請退稅,才會造成後續問題!
重購自用住宅才能退稅土地增值稅,有租賃(營業)的房子並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若實際有租賃關係被國稅局查到,搞不好還以一般土地的稅率補繳土增稅!(增值稅差很大)
若有租賃關係,國稅局沒要求補稅就偷笑了,當然更不可能退土地增值稅給非自用住宅。
而前屋主和新屋主目前還設在同一戶籍,兩人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只有天知道!??
國稅局合理的懷疑有租賃關係,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才要他提出無租賃關係的證明。
若前屋主不提出無租賃關係的證明,就必須依國稅局講的:
你就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初要對方遷出戶口的證明啊,要不然要我們稅捐處怎麼辦?
到最後,樓主還是依國稅局提供的方法,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初要對方遷出戶口的證明。
但樓主以房客/房東的假設,認為前後屋主不可能有租賃關係,這種假設則有問題 !
因為買賣房子,有可能是兄弟、情侶、親戚、父母子女、朋友...之間互相買賣! 而且還很常見!
並不能排除買賣後,前後屋主就沒有租賃關係,更何況兩人還在同一戶籍。
基本上,國稅局這樣的要求我是覺得很合理,退稅可是用納稅人的錢!
如果樓主找代書處理,遇到這種狀況,
搞不好代書幫樓主去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戶口的證明,還是要多收一筆錢!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flycode wrote:
若前屋主不提出無租賃關係的證明,就必須依國稅局講的:
你就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初要對方遷出戶口的證明啊,要不然要我們稅捐處怎麼辦?
到最後,樓主還是依國稅局提供的方法,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初要對方遷出戶口的證明。
但樓主以房客/房東的假設,認為前後屋主不可能有租賃關係,這種假設則有問題 !
因為買賣房子,有可能是兄弟、情侶、親戚、父母子女、朋友...之間互相買賣! 而且還很常見!
並不能排除買賣後,前後屋主就沒有租賃關係,更何況兩人還在同一戶籍。
基本上,國稅局這樣的要求我是覺得很合理,退稅可是用納稅人的錢!
如果樓主找代書處理,遇到這種狀況,
搞不好代書幫樓主去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出戶口的證明,還是要多收一筆錢!
(恕刪)
當我到戶政事務所說明來意時,戶政事務所的承辦小姐也是不解!退稅這種事我想我不是全國第一個辦理,
如果對每個增值稅退稅的申請人都是那麼嚴格審理,那我真的沒話說,那天辦理時,至少有三位辦事人員在
現場為我不平並出主意,表示這是很不尋常的事。後來是戶政小姐在電話中跟稅捐處的說:我們無法提出當
事人當初的申請文件,只能出具一張證明,證明當事人有提出請前屋主遷出。這算什麼?正式公文?不算是
只能算是MENO!如果是常態化的事,應該會有正常制式表格才對吧!
家父是公務員退休,看到來龍去脈也不禁搖頭!並指出諸多不合理之處,可見現任公務員辦事思維比已退休
的公務員更食古不化!
至於代書當初的承諾-3000元,可是保證辦到好!不另收費!
caesar1040 wrote:
1.是否重購的房子一定要自住才可以退增值稅?
2.稅捐處要前屋主提出證明,證明您們沒有租賃關係....請問稅捐處想要甚麼樣的證明? 切結書嗎? 要不然還有甚麼證明能說明您們沒有租賃關係? 是很難取得的證明嗎?
(恕刪)
1.沒錯就是買新房子,賣自己的舊房子,用途都是自住,買的價金大於賣的價金,不可以出租或是商業用途!
2.稅捐處的公文是給前屋主,請他五日內填寫所附的切結書及身分證影印本,要不然此案就會被駁回申請!
其實這人是前屋主的前大嫂,已離婚,去向不明,前屋主也不知道怎麼連絡。(這點稅捐處厲害,竟然知道他
們已離婚的事實,還知道這位女士的現居地)想想,離婚還能將戶籍放在前夫家數年,不論就業或選舉都會有
一定的不便,當事人可一點也不在乎,那她可能會為這沒有利益的事而操心?事後證明我的推論是對的!根本
就沒回音!
其實可以改變一下,要求買方自行切結,保證無租賃關係,若有不實,除退還當初申請的稅金,並加上罰鍰,
這樣不是更便民?(不過可能牽涉修法問題)而且牽扯到自身利益,一定會積極辦理,才不會發生對方收到信件
因沒有好處而置之不理的情形發生!
哈拉老頭 wrote:
當我到戶政事務所說明來意時,戶政事務所的承辦小姐也是不解!退稅這種事我想我不是全國第一個辦理,
如果對每個增值稅退稅的申請人都是那麼嚴格審理,那我真的沒話說,那天辦理時,至少有三位辦事人員在
現場為我不平並出主意,表示這是很不尋常的事。後來是戶政小姐在電話中跟稅捐處的說:我們無法提出當
事人當初的申請文件,只能出具一張證明,證明當事人有提出請前屋主遷出。這算什麼?正式公文?不算是
只能算是MENO!如果是常態化的事,應該會有正常制式表格才對吧!
...(恕刪)
照理說,戶政所應該也不必再自己寫什麼證明,大不了再申請一次把他遷出就好了吧!?

但後來我看這個 重購自用住宅欲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才發現我前面搞錯了!
一、面積限制: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不超過三公畝(約90坪)的都市土地,或不超過七公畝(約210坪)的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二、時間限制:須在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且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
三、用途限制:原自用住宅土地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出售與重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
照理來說,應該是你賣掉的原自用住宅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才可以退稅,
國稅局會查到這裡,並不是你新買的自用住宅前屋主造成的問題。
也就是你剛賣掉的原自用住宅,並沒有持有多久的時間,所以在賣掉原自用住宅時,前屋主戶籍都還沒遷出??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哈拉老頭 wrote:
不是的,我賣掉的房子是自住15年的自用住宅,...(恕刪)
二、時間限制:須在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且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
三、用途限制:原自用住宅土地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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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第三條時,本來還以為是國稅局某個天兵把原這個字漏掉了!才會搞出這種烏龍!
但後來再看第二條時,因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新買的地同樣也必須符合自用住宅,同樣不可出租.
因為土地持有人必須戶籍遷進去後才能算是自用住宅,申辦遷入的同時把前屋主戶籍遷出也很正常!
若在辦理退稅時,前屋主還沒遷出戶籍,同樣可能會遇到樓主的問題!(我最前面講的還是沒搞錯!)
其實也有簡單解決辦法....
因為在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2年內都可以申請退稅,緩衝期其實也算很長..
第一次申請退稅被打回票,等過了幾個月前屋主戶籍搞定後,在2年期限內再提出申請退稅就好了!

但若硬要在第一次申請,且前屋主戶籍尚未搞定的期間就要申請到退稅,會搞得很辛苦!
這還真是所謂的"眉角"...

像我買房子也曾自已去地政所辦轉移,自己去國稅局打契稅和一堆稅費,也準備好現金要繳款,
拿繳款單在回程的路上到指定銀行排隊繳稅,等輪到我,櫃員才跟我講...還沒到繳費期限,也不能繳.

繳稅其實比較奇怪,不能太早繳,也不能太晚繳。和稅有關的事,有些也不能太早做...
沒找代書,自己辦這些有的沒有的,偶爾會遇到這種烏龍事件,
並不會浪費太多時間,大不了多跑幾次就能辦成,且應有權益也不會受損。
但不找代書,想省錢就不能怕麻煩,怕麻煩就省不了錢!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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