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申請資料上有提到,需於撥款後一年的一個月內,主動寄送當月份的戶籍資料呈報給主管機關。請問有人有這樣處理過了嘛?是主管機關會另行寄送通知函通知,還是要自己主動寄出?還有哪位知道台北市主管機關的收件窗口要寄到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