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若一間房子它沒有土地權.只有建物權
但建物權已有30年了...
若以後碰到都更
有可以談判的立足點嗎??
按照都更條例的相關規定僅僅有建物所有權仍可參與都市更新的選屋分配
但是仍有許多細節需要注意,比如說一定要是採權利變換方式(一般合建是不適用的)
因為都市更新的分配主要是依據更新前的土地價值比例來分算你可以分配的權利價值
再依你可分配的權利價值再來選屋,少分配可以領回現金,多分配需繳納現金
重點來了
剛剛講了既然是以更新前的土地價值,那建物為何可以參與分配呢?
因為你是建築在土地上面,因此在估價的時候會將合法建物的使用價值估出來(不是殘餘價值喔!)
再由該建物坐落土地分算出土地價值及建物價值
如此一來就可以保障僅持有建物所有權人的權益
這是都市更新條例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的規定,內容其實很繁雜!
若是你有甚麼想了解的可以直接問我,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價值評估
步驟一:先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1、32條或第47條評估合法建物使用土地之收益價格(但不含期末處分價值),再以該收益價格扣除建物殘餘價值所得結果。
步驟二:將步驟一所得結果除以各該土地合併前土地價格所得之比率。
步驟三:將該比率乘以合併後土地價格,作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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