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表過,二次仲介後被告的文章,
今年已經二審了,雖然不很甘心 還是跟仲介和解,
在這邊把所有的東西歸納一下,讓大家注意仲介的花招…
跟政府的法律缺失.假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教
一.首先先定義一下,何謂規避服務費,這就是我被告的主因,
1. 只要是先跟一家仲介簽訂合約想要買一間房子,後來非經過第一家仲介成交,而購買同一間房子
這在法律上都會有規避服務費的風險.
2. 要約書上或x慶不動產有所謂的服務費承諾書等文件,上面有書寫三各月內不得與同一賣家成條文
建議只要看到這些都劃掉,不然不簽,不然的話.....
只要跟1,2點沾到,就有所謂的規避服務費問題,在法律判決案例都可找到,超過三各月後成交被告的且輸的,還是有的,
請各位要注意,建議大家簽訂仲介的合約,皆使用內政部版本,一定要跟仲介要求簽訂內政部版本要約書或買賣合約書等.避免仲介加入有利於他們的單方條款.
9/1日更新
今天地政司開會,當然我是懶的去
但是開完會,仲介打電話來求饒,剛好我不在,我老婆接的
她希望我撤銷行政的檢舉告訴,不然她會被吊銷執照,
她要還我民事訴訟的錢....叫我趕去地政司
但是來不及了 她自己後來打去問,知道地政司的獎懲判決出來了
所以 哈哈哈
這件案子的兩各仲介應該都被記申誡吧
她來求饒, 應該是累積滿三次...被停止執照吧
停止執照的話 她們店是用他名字註冊的
大概死在這邊吧 還有滿街的仲介廣告看板都要拆
這下精采的 等地政司的獎懲判決嚕 今天晚上 我作夢都會笑的
1.首先注意被發存證信函,雖說不確定他到底會不會告你,.但是萬一你沒做以下動作,
而直接進法院事情就會變很複雜.
1.1 收到存證信函正確動作,先跟消基會反應,為何呢….唉 因為一進入司法程序,消基會即不受理。
當然進入法院程序,最好還是發文給消基會,看看有無幫助,因我一開始諮詢消基會,
消基會人員告知不受理,但後來有人說還是照發,他們還是會受理的,
但你在打官司時事情會變的很複雜.
2.簡易庭問題:簡易庭只有兩次也就是二審,所以最好初審就要打贏….不要像我呆呆的還以為有三審……結果發覺只有二審,要打贏已經很難了,頂多贏一半
三.調解庭:一定要進去調解,並向調解委員說明你的問題,例如:我就是沒跟調解委員說明仲介沒給我審閱期的問題,且假如對方沒給你不動產說明書,你可以跟對方講,假如不無條件和解,你要去地政司檢舉他
四.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部分:
1.不動產說明書:記得假如仲介沒給你不動產說明書可以上地政司檢舉他.
五.初審
1.一定要把審閱期拿出來看,假使仲介沒給三天審閱期一定要跟法官強烈說明,要非常強烈說明仲介誘導你簽放棄審閱的.其實真的大部分都是仲介誘導的...
2.有關自行放棄審閱期問題:理論上是無效的,所以在審閱期上假如仲介叫你簽放棄審閱期,這是無效的,請參閱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
六.結果…….這次我跟x慶不動產和解,給了x慶不動產六萬元,扣掉他請律師,他大概只賺三萬,我寧願打官司也不直接給你錢,這是一口氣問題,
但是我去跟地政司投訴他沒給我不動產說明書,但是地政司竟然接受他用後補的不動產說明書的方式,
地政司的說明是無法証明x慶不動產是後補不動產說明書的,
而且地政司要求x慶不動產提供地政司不動產說明書時,竟然x慶不動產提供給地政司的不動產說明書為一張A4紙,地政司也接受並跟我說明這是正確的不動產說明書,
….整個想扁人,不動產說明書最好只有一張紙啦,我跟該員抗議後他才再跟x慶不動產要求,
這下好了x慶不動產變成提供一本書了……..
可是這本書上面沒有買方簽名,是copy買方合約書上的簽名的….地政司竟然也接受,在經過我的抗議才又發文給x慶不動產,請他們再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並要有買方簽名……
我想看到這邊正常人也知道了,x慶不動產根本沒有給我看過不動產說明書,而地政司……..
我整個就想 我們的政府公務員真的是外星人………
或許有些人會說不動產說明書上面會有我的簽名啊,NO~~因為是要約書,
所以不需要我的簽名,來證明我有看過,買賣同意書才需要我的簽名,所以他後補是無法證明的,
這就是地政司的說明啦,
好險他沒有買方簽名,但是到今日為止地政司還是沒告訴我結果..
所以我也不知道 x慶不動產到底有沒有被罰6~30萬罰款..
啊 你問我有沒打電話去問,有剛剛打去,而該員去中部開會….其實我已經對地政司失望到極點了,根本不想打去了…..
整個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部分跟合約書,仲介都是給你走灰色地帶….
這就是為什麼那麼多房地產糾紛的原因
若是因為仲介無能力,我出的價格且下斡旋他也無法談成,
那我當然只好找另一家仲介幫我談同一物件,
另一家仲介就是有能力以我的價格把同一物件談下來,
所以服務費就付給第二家仲介,
這樣就不算是規避服務費吧!
真巧所遇到的第一家仲介也是永*
倒是沒注意您提到的第二點,
還是我遇到的永*佛心來的沒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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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規避服務費......我研究了很久...
除非你在第一家仲介失敗後,寄存證信函給他
說明契約失效.否則在法律上皆算規避服務費....
因為我就是你上面說的樣子,x慶談不下來,
另一下談下來了...
永*不可能跟你講得,因為他們是仲介...要賺錢...
即使是一般約,有許多仲介的委託合約書也常有「非經過該仲介與其帶看過客戶或其親屬成交,要付仲介費」條款,記得要刪除,不然不簽。(不然的話,如果一般約簽了3家仲介,而買方3家都找過,賣方豈不是要付3份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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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我記得是 有所謂先到先得,
也就是先與第一家簽約的,即他為優先.
所以告你 一定是第一家滴 這是以買方而言
賣方一般約 基本上沒事. 這邊是買家吃虧
不過 我這次賣方也被告,他也是一般約 沒事~~
所以除非你一一寄存證信函宣告契約失效.不然這邊買方很吃虧...
但存證信函在法庭上到底有沒效, 我沒找範例,
因為99%的人 都不會這樣做的.....
一般仲介契約都會有這一條,你可以要求劃掉,不過可能性很低,
有哪個仲介公司會傻到忙了老半天,結果買家跟屋主私下成交的?
照理說規避服務費的行為本來就不可取,你藉由仲介聯繫上屋主了,再私下成交,不想給仲介費,
那跟上餐館吃飯不付錢有何兩樣?敗訴也很正常!
有本事你直接找屋主談,不經由仲介,你經由仲介幫忙找到屋主,卻不想付錢,這有道理嗎?
重點是版主上網po文竟然還有人附合,
覺得規避服務費的行為沒什麼,還把自己講得很像受害人(這個案件裡受害人是仲介吧?)
真的是是非不分勒!
怎麼討厭仲介是一回事,對事情的是非觀念還是要有的吧?!
amberst wrote:
首先先定義一下,何謂規避服務費,這就是我被告的主因,
1. 只要是先跟一家仲介簽訂合約想要買一間房子,後來非經過第一家仲介成交,而購買同一間房子
這在法律上都會有規避服務費的風險.
2. 要約書上或x慶不動產有所謂的服務費承諾書等文件,上面有書寫三各月內不得與同一賣家成條文
建議只要看到這些都劃掉,不然不簽,不然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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