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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不再測繪登記


最近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更改

不知道為什麼,媒體都沒報導,這裡也都沒啥人提到

貼給大家看看,順便討論一下會讓房市有什麼變化



法令修正: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不再測繪登記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台內地字第099009528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十、 修正陽臺、屋簷或雨遮等附屬建物之測量規定,並因應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不再測繪登記,新增宣導緩衝期條款。(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
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 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 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者,以其外緣為界。
四、 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 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原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 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 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四、 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 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修正理由節錄:

屋簷或雨遮屬突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牆壁外側之部分,本質上僅為物(建築物或專有部分)之成分,並非從物(附屬建物),故自不屬於得以附屬建物測繪於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範圍內之標的。綜上,屋簷及雨遮者,因既不屬於從物,亦不屬於附屬建物,僅為物之構成部分,且非可供人員實質滯留可能之生活空間;是以並不符合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測繪登記之要件,爰不再辦理測繪登記,爰將「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之文字刪除。
2010-06-03 23:11 發佈
HaHaSue wrote:
最近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恕刪)

修法總是好的開始,個人對於建商用雨遮來灌水的手法也是甚為反感,
只是已經取得建照與興建中的建案要如何認定?銷售坪數含雨遮蓋好之後若不能登記那豈不是建坪縮水?過渡階段可能會有一段混亂期......
HaHaSue wrote:
屋簷及雨遮者,因既不屬於從物,亦不屬於附屬建物,僅為物之構成部分,且非可供人員實質滯留可能之生活空間;是以並不符合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測繪登記之要件,爰不再辦理測繪登記,爰將「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之文字刪除。


看了幾遍,應該這幾句是重點……
早就該這樣了,
讓建商拿雨遮、屋簷來騙錢,
竟然等了這麼多年才修正,
政府真該好好檢討了!!!

雨遮、屋簷算進房子的坪數中,
好像全世界只有台灣敢這樣做,
真是台灣奇蹟!!!
做做樣子而已
總價還是不會變....放心
變成室內每坪單價變高
文字遊戲而已
小仲 wrote:
做做樣子而已總價還是...(恕刪)


至少每坪單價變高比較容易看出來價錢不合理
主  旨:預告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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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是"預告"
還沒真的通過
是這樣嗎
印象中法令在修正前都會先預告,
若都沒有人提出意見,
法令修正的單位就會正式提案修正.
最好這個政策能夠實行,

要不然台北市的新建案都胡亂灌水,樑柱外露,或亂加雨遮跟鐵欄杆,這樣不但使採光變差,房子的外觀凹凹凸凸,東突一塊西突一塊不平整醜死了....
HaHaSue wrote:
最近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恕刪)


咦?
這條不是沒有要實施了嗎??
遇到不爽.就PO到網路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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