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更改
不知道為什麼,媒體都沒報導,這裡也都沒啥人提到
貼給大家看看,順便討論一下會讓房市有什麼變化

法令修正: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不再測繪登記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台內地字第099009528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十、 修正陽臺、屋簷或雨遮等附屬建物之測量規定,並因應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不再測繪登記,新增宣導緩衝期條款。(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
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 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 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者,以其外緣為界。
四、 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 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原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 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 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四、 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 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面積。
修正理由節錄:
而屋簷或雨遮屬突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牆壁外側之部分,本質上僅為物(建築物或專有部分)之成分,並非從物(附屬建物),故自不屬於得以附屬建物測繪於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範圍內之標的。綜上,屋簷及雨遮者,因既不屬於從物,亦不屬於附屬建物,僅為物之構成部分,且非可供人員實質滯留可能之生活空間;是以並不符合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測繪登記之要件,爰不再辦理測繪登記,爰將「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之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