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旁邊原本都是農業用地,幾年前地主搭了幾間鐵皮屋
問題發生了,他將鐵皮屋都租人當工廠使用
如果運作時間正常的話我不反對,但是偏偏那幾間工廠都碰巧是做CNC的,
每天都加班的3更半夜................
睡眠品質嚴重受到打擊
實在很不想當報馬仔,但是實在無法容忍了,請問可提報違章建築嗎?
農地放興建建物需要申請容許及農用證明
該建物才會視為合法
不是蓋了符合法規規定面積的建物就可以稱為農舍
不符合農用的農地被查到後
如未限期改善會被課徵增值稅、罰金(得連續罰)
如果看不慣就去檢舉吧
如果該地主以前取得該地時
原地主是申請不課徵增值稅
那這條稅就夠他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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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
第 37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
條件,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
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
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 39 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
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
第 40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並予列管;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
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
理。
第 69 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
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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