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透過房仲找到一棟中古屋經開價250萬成交後仲介通知簽約日期但是賣方服務費僅願意出3%剩下1%由買方出,即買方服務費由原本2%增加至3%(原本談定2%)而成交價則下降為240萬因此,買方實際支付金額由255萬元降至247.2萬元(240萬元+3%)看似對買方有利但總覺得怪怪的,想請板上前輩高手們釋疑後續亦該如何進行?謝謝!
恕我資質愚昧買方服務費仍應堅持2%嗎?但仲介說為賣家爭取成交金額降了10萬買方僅需多附1%服務費約2.2萬(原本5萬,後來7.2萬)就是買方可省下7.8萬元因此,若買家堅持2%仲介會不會就說那照原本250萬,2%計算好了再煩請各位解答疑惑,謝謝
沒違法問題~原則上規定買賣合計不得超過六趴~除非他們有欺騙行為超收~不然說真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賣方的服務費還不是從你的價金出來的~只是看你怎樣比較有利囉~他們多幫你議十萬~跟你收兩萬服務費你覺得不划算可以跟仲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