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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支持開徵房屋交易所得稅嗎??贊成的請推一把

老百姓為高房價所苦,但這一波的高房價肇因於土增稅減半及低利政策的雙重激勵,
政府雖然注意到這股高漲的民怨,但只靠限縮貸款成數恐無濟於事,
我很怕房市降溫的政策會變成雙面刃,加深自住貸款者的負擔,
因此小弟有個拙見:開徵房屋交易所得稅吧!
現行所得稅中雖然財產交易所得一項,但小弟主張再額外開徵此一稅源,
若是房屋售價比原始取得價更高的話,即需繳納一定稅額,
有鑑於一稅不二課的原則,房屋交易所得稅可以與個人所得稅合併計算,
仿最低稅負制的精神,二者取其大以降低殺傷力!
如此一來,房地產交易的利潤將會大減,會大幅失去炒作的動機,
讓自用住宅回歸自用,而非投資獲利的工具,房價應可慢慢回歸合理化。
贊成者請推一把,這樣也算稅制合理化吧?
2010-03-09 21: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屋交易所得

都沒人推,那小弟來推一把吧!
但說真的,不管藍綠政府一樣爛啊!
根本不會這樣做,所以只能在這裡推版主一把,
自己打打嘴炮,高興一下。

題外話,今天也看到在此版上看到網友也說藍綠一樣爛,沒的選。
有時候小弟總會想,選舉是表達自己意願的所在,但如果沒有我滿
意的人選,為什麼選票上不能有一欄『以上人選皆不同意』,以表達
自己的意思,畢竟不滿意也是選民的意見,為什麼就一定要強迫中獎,
這樣不滿意的人不就只能投廢票?
唉!突發奇想,說說罷了,反正立法委員怎可能有這種想法來砸自己的解呢?
這也是為什麼國民黨創黨大老 孫中山先生一直強調 ,土地一定要漲價歸公 .
在這個民國創建即將一百年時 ,沒想到這個問題越來越嚴重 ..

其實回歸孫中山先生的精神,就是"均富"吧。在過去10年台灣經濟沒有起色,薪資停滯,但生活物價卻仍節節攀升的時刻,一般大眾既然無法期待經濟會更好(目前全世界的景氣也才漸漸復速),所以對於財富集中的一些現象難免會更覺得忿忿不平。

其實全世界的大都會,市區的房價都不是一般民眾負擔得起,以後即使經濟好轉,房價大概也是從"30年不吃不喝"縮減變成"20年不吃不喝"的程度而已。因此雖然原則上贊同「房屋交易所得稅」,但是這也只是擴大稅收,而且說穿了只是能讓一些散戶級的房地產投資客(eg.高薪階級)較為收斂而已,並無法遏制財團大規模炒作房地產...財團&建商才是目前抬高房產價格的最主要推手,且可能並不在所謂「房屋交易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內。

所以「房屋交易所得稅」應該是一個基於稅賦公平(或就像孫中山先生所講的"漲價歸公")所可以實施的合理手段,而且也不應該看為是在懲罰富人。但即使實施,它也不可能遏止房價上漲,而且更絕對不可能讓房價下跌,讓受薪階級能夠購買得起市區房子。



基於稅負公平的精神~課交易所得稅是有一定的正當性的~
問題在於執行面上~如何沒有一個公開透明的交易價格登記平台~
這樣該如何計算你當初的買價跟如今的賣價中間的差價有多少?
更不用說去課稅了~

其實針對一年內買賣多次房屋的是有課稅的~多買賣幾次~你會多付的
只怕實施之後,二手屋房市急凍 ~

賣方還是會把房價再拉高,
把此稅額轉嫁給買方的...

房價還是會越墊越高...

-------------------

目前主要的是新成屋/預售屋 的價格已經超高 ~
算是建商跟財團跟政府三方帶頭炒做的...
連帶造成二手屋價格也跟著飆漲 ,

房屋交易所得稅並不會從建商跟財團課到稅金的
所以並沒辦法解決高房價的問題的

個人覺的下面這三樣比較實際
(1) 改善交通問題
目前已經有在改善了
(2) 增建足夠數量之平價住宅,或者修改國宅申請/買賣規定
平價住宅可租 可買 不可賣
但可繼承(需繼承人名下無房),
每人限購一戶
購買人名下需無房屋
(3) 增加工作機會
Juliance wrote:
只怕實施之後,二手屋房市急凍 ~

賣方還是會把房價再拉高,
把此稅額轉嫁給買方的...

房價還是會越墊越高......(恕刪)


不見得,稅制通常要多課到有錢人的稅,對社會比較有穩定作用,
而能夠經常買賣房屋,或者買賣高價房屋者,在這種狀況下會被課較多稅,
而這些人就是有錢人

一般人一生能買賣幾次房屋? 被課到的機會相對少,金額也小。
當然前面有人說了,房屋真正的交易價格必須清楚才行。
我倒是不認為一定要再+房屋交易稅.,因為不是根本問題,根本問題在於銀行對於財團/建商土地融資太容易,以及空地稅太便宜所致,導致財團/建商以地養地,而國有財產局停售精華地似乎也杯水車薪起不了做為.

個人認為要從幾個方面下手:
1.國有財產局可以修法規定在不管個人/財團/建商在取得土地之後1~1.5年內開發,否則就回收或是加重空地稅100%~200%(%數就要去算).

2.北市公園綠地太少,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可以在標售內容附加但書:獎勵開發綠地公園/公共設施,甚至減免一定年限得標/開發成公共設施的個人/財團/建商租稅減免,或是開發成綠地公園/公共設施經費政府可以補助xx%.

3.或是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可以在每年/每季標售中的某案中須另外再強制連結一案公共設施開發.

4.對於手上屯墾大量未開發土地之個人/財團/建商限制其再參加政府開發/標售資格.

5.對於手上屯墾大量未開發土地之個人/財團/建商銀行必須從嚴(拒絕)土地/營建融資.

以上只是個人的看法....看看就好,搞不好只是天方夜譚,.......
相對於另一篇連署到進回收筒的那一篇.....這一篇言之有物多了.....而且方式也比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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