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約十年前在台北縣泰山偏僻處買個一個小店面投資, 但該建案位置不好, 一直無法承租出去、也賣不掉, 十年過去我媽每年繳好幾萬的利息錢, 本金也沒什麼還、還欠好幾十萬。最近我媽要我處理, 考量到該地段未來不會有任何發展, 實在不想花筆錢丟進去, 有朋友建議放著不要繳, 讓銀行法拍。
房子是我媽的名字, 不知道房子被法拍有什麼要注意的嗎?如果法拍的金額無法償還貸款, 仍要繼續還款嗎?
257287 wrote:
不用怕的啦~ 法拍就...(恕刪)
法律是改了沒錯...父親死掉後二個月內還是要去作拋棄繼承聲明...不然一樣會算到你頭上來...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由於法定繼承人均是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非常密切的親屬,因此最快速有效知悉是否輪到自己繼承的方法,即是透過親屬間的聯繫,自行探聽前順位繼承人是否已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當你拋棄繼承聲明後, 父親的財產與欠債就與你無關, 例如: 他名下的房地產值 1億, 外面欠債 8000萬, 債權人可以執行清償將你父親的房地產拍賣後清償, 剩餘的兩千萬就會由 順位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如果都拋棄, 這兩千萬就會變成政府的.
另一種是, 他名下房地產值 1億, 外面欠債 2億, 債權人一樣可以追法定繼承人來償還, 當然如果法定繼承人都拋棄繼承, 債權人就不可向已拋棄繼承的人來追討.
亦就是說 包括 你, 你的子女, 你的兄弟姊妹, 你兄弟姊妹的子女, 你父親的兄弟姊妹(不包括子女屬於旁系) 及你的祖父母 都有資格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請自行衡量是否繼承或者拋棄繼承... 要拋棄就趁早...
除了自己的父母是否在外有欠債 還得注意一下自己的兄弟姊妹在外面是不是有欠債...不然也是有可能被牽拖到...
ysc_kyy wrote:
民法已經修改成「限定...(恕刪)
是這樣沒錯...拋棄繼承還是做比較安心...
誰知道哪天我們偉大的政府又修改法令...
又跑出一堆莫名其妙的債權人出來....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有何不同?
都有時效性...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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