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奇想房地產的尾款問題??

小弟最近無聊在研究有關房地產的問題!!

相信大家都知道買房子付尾款..

尾款大多有2種付法!!

1.銀行貸款.

2.全額付現金.

最近弟突發奇想!!我是賣方...

跟買主簽合約.每月支付尾款金額這種做法

例:一棟房屋我賣100萬...我與買家簽合約頭期款10萬元

尾款90萬跟買方簽合約.每月支付我1萬元.利息直到付清完都1%(7-8年)

但積欠3個月分期尾款.房子立即收回過戶回賣方我.

各位前輩你覺得這樣可行嗎??

當然還有很多細項要訂定...以上金額利息都可以自己訂定

優點:1.我可賺房屋的價錢差(前提你房子是高於你買進價賣出)

2.我還賺1%的利息(我就是銀行)

3.買方負擔比較輕!!(銀行利息較重)

缺點:1.買方繞跑不付錢(如果我找不到人..是不是就不能把房子收回.還是我可以合約簽訂
時.如買方積欠3個月分期尾款時.賣方以告知買方或發存證信函.但買方找不人時.可直
接過戶給我)

2.不能一次拿到錢!!
2010-01-12 13:28 發佈
a16258 wrote:
尾款90萬跟買方簽合約.每月支付我1萬元.利息直到付清完都1%(7-8年)...(恕刪)


在中部地區,我有遇到地主自建房屋,就是這樣賣別人的,因為他不缺錢,而且搬來住之後,就是鄰居。

當然可以這樣玩, 不過前提是你是有錢的好人, 有錢有閒有體力還十分好心
若遇到壞人常常拖欠款項, 但又不是不付款, 那你就有得受了
若買家沒付錢就要進入法律/法拍程序, 不可能憑一紙合約就拿回房子
而且可能一拖就幾年過去了, 房價漲還可以等, 房價跌你就血本無歸了
銀行賺這個錢是有風險的啊
a16258 wrote:
.....但積欠3個月分期尾款.房子立即收回過戶回賣方我......

這點不太合理,應該跟銀行貸款一樣先設定抵押權,繳不出分期尾款時即可拍賣掉,拍賣所得扣底未清尾款若還有剩餘,還是必須退還的,這樣比較合理。
感謝各位前輩給予指導!!

上面的前輩說的都沒錯!!

風險必須自付....搞不好會搞的自己很累.........

難怪沒主流............

關於拍賣是指法拍屋嗎??

一般民眾可以自己要求付不出尾款的人法拍嗎?

弟的觀念是偏向自己是銀行的角色!!
a16258 wrote:
.....關於拍賣是指法拍屋嗎??.....

沒錯,就像銀行走法律程序一樣.....

沒有走完法律程序要如何將產權過戶回來?憑私下訂的合約地政事務所會讓你過戶嗎?
而且一面倒的契約條文或違背善良風俗等也會被法院判為無效...,所以還是要兼顧公平才能保障雙方!
a16258 wrote:
小弟最近無聊在研究有...(恕刪)

可以這樣做阿!!....也不是什麼複雜的想法......只是要多一道設定程序!!
估算房屋價值.設定你為第一債權人.......
當所有的價金付清後.手續費由哪方付.申請解除設定.


這種分期付款的情況這幾年再台灣其實很常見阿.台灣一般都是債務公司在做.香港10幾年前就有了叫做財務公司....
但是私人要做的話.他牽涉到"稅"的問題.所以"項目"就很重要.....弄錯了光是稅金你就賠上不少!!!哪還賺的到利息

日本房價貴.很多就是這樣屬另類包租公模式再運作..........

講了這麼多其實都是廢話........

因為"稅"每個國家規定都不同.香港稅低.所以很普遍.日本因低率不得已而為之..台灣剛剛好卡再中間.利率不高不低.稅卻是萬萬稅..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大火快炒 wrote:
可以這樣做阿!!.....(恕刪)


原來台灣(日本.香港)財務.債務公司有在做這種的方式!!

也就這些公司就是辦理銀行的角色!!

只是我把腳色拿到個人來用而已.....

前輩說的第一債權人可以說的詳細點嗎??

a16258 wrote:
原來台灣(日本.香港...(恕刪)

將不動產設定抵押給個人債權人的很常見啊,若原本沒設定那設定之後就是第一順位,本來有貸款設定給銀行那再設定的就變成第二順位,這在民間借貸很常見,甚至還有為了逃避債務將不動產設定給親友的也有見過.......

a16258 wrote:
風險必須自付....搞不好會搞的自己很累.........

難怪沒主流...............(恕刪)


這種, 就像前面的人說的自建售屋 , 要不就是互相認識的人

最近就有朋友想用這種方式買來賣我
因為他不缺資金, 也不想作其它投資
而我們又都算自家人, 上一輩有來往, 都注重在地的名聲, 不會跑
他說, 就算把錢放銀行, 也只能算定存利息
而我又剛好要回鄉租屋來住 (自己的房子都租掉了><)
他只要出租收益大於定存就夠, 半租半賣...
我賺別人錢, 他賺我錢....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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