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買房子付尾款..
尾款大多有2種付法!!
1.銀行貸款.
2.全額付現金.
最近弟突發奇想!!我是賣方...

跟買主簽合約.每月支付尾款金額這種做法
例:一棟房屋我賣100萬...我與買家簽合約頭期款10萬元
尾款90萬跟買方簽合約.每月支付我1萬元.利息直到付清完都1%(7-8年)
但積欠3個月分期尾款.房子立即收回過戶回賣方我.
各位前輩你覺得這樣可行嗎??
當然還有很多細項要訂定...以上金額利息都可以自己訂定
優點:1.我可賺房屋的價錢差(前提你房子是高於你買進價賣出)
2.我還賺1%的利息(我就是銀行)
3.買方負擔比較輕!!(銀行利息較重)
缺點:1.買方繞跑不付錢(如果我找不到人..是不是就不能把房子收回.還是我可以合約簽訂
時.如買方積欠3個月分期尾款時.賣方以告知買方或發存證信函.但買方找不人時.可直
接過戶給我)


2.不能一次拿到錢!!